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黔01民初1600号原告: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九江市共青城市朝阳大道以东、立业路(火炬三路)已被高新区朝阳大道188号。
法定代表人:薛宇宁,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前飞,贵州麒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阳云岩中林食品经营部,地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大道53号三桥综合批发市场南区A座2230号。
经营者:余中林,男,1973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开阳县。
被告:聊城早八点食品有限公司,地址:莘县莘张路中段(本斋中学北临)。
法定代表人:刘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振杰,山东德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与聊城早八点食品有限公司、贵阳云岩中林食品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对其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