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0102民初12409号原告: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金钱路3469号3楼。
法定代表人:陈湖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国梁(特别授权代理),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市江岸区文强办公用品经营部,经营场所:武汉市江岸黄埔科技园特19号华中图书交易中心A栋四层415号。
经营者:过爱梅,女,1977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户籍地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
原告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市江岸区文强办公用品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75元,由原告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