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签:拟稿: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皖15民初348号原告:北京红黄蓝儿童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方庄芳古园一区29号楼4层F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0K。
法定代表人:史燕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珊珊,北京市师(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红黄蓝美术学校,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枫丹翰林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04。
法定代表人:余洋,该学校负责人。
原告北京红黄蓝儿童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红黄蓝美术学校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
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北京红黄蓝儿童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北京红黄蓝儿童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北京红黄蓝儿童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 军审 判 员 魏晶晶人民陪审员 谭 侃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邵 爽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