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皖民终1203号上诉人(一审被告):肥东县世纪五金门市部,经营场所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经开区禹洲中央广场S1-1。
经营者:付红群,女,1975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学敏,女,1984年8月14日,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肇庆浩宏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高新区迎宾大道28号杰力经济发展有限公司1、2、3、6厂房。
法定代表人:刘峰,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启林,安徽同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诚,安徽同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肥东县世纪五金门市部因与被上诉人肇庆浩宏新材料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皖01民初14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肥东县世纪五金门市部2019年12月24日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肥东县世纪五金门市部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肥东县世纪五金门市部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肥东县世纪五金门市部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