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4民初49619号原告:深圳市艾维普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光明区凤凰街道塘尾社区莲塘工业区69栋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T。
法定代表人:欧阳俊伟。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宗鹏,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爽,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丰万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香蜜湖街道东海社区深南大道7888号东海国际中心一期B栋9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4M。
法定代表人:徐琴。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艾维普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本案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交纳4300元),本院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