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1民初6564号之一 原告:北京维盾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平房乡姚家园西里1号院1号楼北侧5层5141室。
法定代表人:凌贤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式辉,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佶,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天越实创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武湖农场滨湖分场瑞昌鑫科技产业园2号工业厂房1层9号。
法定代表人:魏敬尧,经理。
被告:魏敬尧,男,汉族,1986年9月21日出生,住址江西省南昌市安义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维盾门窗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天越实创装饰材料有限公司、魏敬尧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维盾门窗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维盾门窗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维盾门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50元,减半收取2225元,由原告北京维盾门窗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