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4知民初218号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
住所地:韩国首尔市江南区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航,河北航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晗,河北航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邯郸市丛台区黄粱梦梦美丝日化门市。
住所地:邯郸市丛台区黄粱梦镇107国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403MA091E7E8R。
负责人:孙芳兰,该门市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欣,河北鼓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被告邯郸市丛台区黄粱梦梦美丝日化门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8日立案。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申请撤诉,属自主处分其民事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