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7知民初153号 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
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天目山路376号龙都大厦铺楼810室。
法定代表人:商建农。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凌云,浙江奇合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章贡区闽韵茶行。
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兴国路检苑小区19号。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室。
法定代表人:孙沁。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开笔,江西明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诉被告章贡区闽韵茶行、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