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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玉滴珠宝有限公司与锦江区美银作坊银饰经营部、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浙01民初3310号
案件名称广州玉滴珠宝有限公司与锦江区美银作坊银饰经营部、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玉滴珠宝有限公司;锦江区美银作坊银饰经营部;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3310号 原告:广州玉滴珠宝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丹山村青云一街2号2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304601833X。

法定代表人:赖家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玲娟,浙江乾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锦江区美银作坊银饰经营部,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梨花街8号名望大厦1楼A27号。

经营者:陶志伟。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793696828A。

法定代表人:戴珊。

原告广州玉滴珠宝有限公司与被告锦江区美银作坊银饰经营部、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案审理中,原告广州玉滴珠宝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了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申请将第3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锦江区美银作坊银饰经营部赔偿原告广州玉滴珠宝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支出人民币10000元。

本院依法审查后予以准许。

原告广州玉滴珠宝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玉滴珠宝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玉滴珠宝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州玉滴珠宝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广州玉滴珠宝有限公司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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