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1民初3380号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三联社区中执NEXONE3层301-305。
法定代表人:陈锦龙,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仕文,北京中伦文德(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市天心区怡琪百货超市,经营场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桂花坪街道金桂二期B区22栋4-5号。
经营者:方志文,男,1976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临湘市。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沙市天心区怡琪百货超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9日立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黄红萍人民陪审员 言京华人民陪审员 李长松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唐 萍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