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4知民初93号原告:上海利得利餐饮管理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外青松公路7548弄588号16幢2层E区7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8MA1JNHJF1R。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家明,北京(大成)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浔阳区爱尚麻辣烫店,经营场所:九江市浔阳区十里大道35号北01号门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0403MA38DP9D29。
经营者:余纯坚。
原告上海利得利餐饮管理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与被告浔阳区爱尚麻辣烫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4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上海利得利餐饮管理合伙企业(普通合伙)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利得利餐饮管理合伙企业(普通合伙)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上海利得利餐饮管理合伙企业(普通合伙)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