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民终284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临沂市千竹足疗保健服务部,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中丘路与金坛路交汇处。
投资人:刘冬宁。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景宝,山东环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台联良子保健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蓟门东里6号楼南侧1号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朱国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雨生,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临沂市兰山区艾嘉仁足道馆,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金雀山金三路与中丘路交汇西南角良子足道。
经营者:王海峰。
原审被告:刘冬宁,女,1966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
上诉人临沂市千竹足疗保健服务部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台联良子保健技术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临沂市兰山区艾嘉仁足道馆、刘冬宁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2020)鲁1302民初181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临沂市千竹足疗保健服务部于2021年4月5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以各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为由,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临沂市千竹足疗保健服务部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临沂市千竹足疗保健服务部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上诉人临沂市千竹足疗保健服务部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