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最高法知民辖终5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温州若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昆阳镇下塘桥路22号。
法定代表人:陈孟庆,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泰莱白兰德公司(TELEBRANDSCORP.)。
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新泽西州费尔菲尔德双桥路79号(79TWOBRIDGESROADFAIRFIELD,NEWJERSEY07004USA)。
代表人:库巴尼(A.J.Khubani),该公司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恒,北京市路盛(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雪晖,北京市路盛(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温州若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若米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泰莱白兰德公司(以下简称泰莱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3日作出的(2020)浙02知民初17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1年3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若米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和理由:本案被诉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均不在浙江省宁波市,若米公司的住所地在浙江省温州市,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
原审法院依据相关通知认定对本案有管辖权错误。
泰莱公司未作答辩。
泰莱公司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原审法院于2020年5月15日立案受理。
泰莱公司起诉请求判令:1.若米公司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伸缩水管的行为,构成对涉案专利权的侵犯;
2.若米公司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销毁尚未售出的被诉侵权产品、半成品及用于制造被诉侵权产品的设计图纸、专用模具、专用设备,并立即删除有关宣传、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网页链接;
3.若米公司赔偿泰莱公司因侵权行为遭受的损失以及因制止侵权而支付的合理维权支出共计20万元;
4.若米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2018年,泰莱公司经受让取得专利号为ZL20121043XXXX.8、名称为“可扩展及可收缩软管”的发明专利权。
2020年1月,泰莱公司发现若米公司通过其阿里巴巴中国站店铺许诺销售、销售侵犯涉案专利权的伸缩水管,若米公司的行为构成侵权,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若米公司在原审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案件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若米公司住所地和被诉侵权行为地均位于浙江省温州市,本案管辖法院应为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审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杭州市、宁波市等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并跨区域管辖部分知识产权案件的通知》及《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杭州市、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并跨区域管辖部分知识产权案件的通知》的规定,若米公司住所地位于浙江省温州市,原审法院对发生在浙江省温州市辖区内第一审专利民事案件进行跨区域管辖。
若米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
原审法院裁定:驳回温州若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温州若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本案为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上诉案件,当事人争议的焦点问题是原审法院对本案是否具有管辖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若米公司作为原审被告,其住所地位于浙江省温州市。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杭州市、宁波市、合肥市、福州市、济南市、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并跨区域管辖部分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原审法院有权管辖发生在温州市辖区内的专利、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涉及驰名商标认定及垄断纠纷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所以,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另外,原审法院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杭州市、宁波市等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并跨区域管辖部分知识产权案件的通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杭州市、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并跨区域管辖部分知识产权案件的通知》不当,应予纠正。
综上,若米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原审裁定结果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袁晓贞 审判员 马 军 审判员 于志涛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王曼娜 书记员尹明琦 裁判要点 案 号 (2021)最高法知民辖终59号 案 由 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 合 议 庭 审判长:袁晓贞 审判员:马 军、于志涛 法官助理:王曼娜 书记员:尹明琦 裁判日期 2021年4月15日 涉案专利 “可扩展及可收缩软管”发明专利(ZL20121043XXXX.8) 关 键 词 管辖权异议;
侵害发明专利权;
被告住所地 当 事 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温州若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泰莱白兰德公司(TELEBRANDS CORP.)。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原裁定主文:驳回温州若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涉案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法律问题 涉及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的管辖问题 裁判观点 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注:本摘要并非裁定书之组成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