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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根林、深圳市柏诗雅现代家具有限公司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浙02执439号之三
案件名称叶根林、深圳市柏诗雅现代家具有限公司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叶根林;深圳市柏诗雅现代家具有限公司;深圳市怡人家具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2执439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叶根林,男,1965年11月9日出生,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

委托代理人:项玲玲、黄默,浙江常春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深圳市柏诗雅现代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办丹竹头村立信路16号A栋201室。

法定代表人:李宝刚。

被执行人:深圳市怡人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中海大山地花园6栋1单元6E。

法定代表人:廖初香。

关于叶根林与深圳市柏诗雅现代家具有限公司、深圳市怡人家具有限公司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执行依据:本院(2018)浙02民初1454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确认:被执行人应赔偿申请人各项经济损失23376元,本院于2019年10月11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财产信息进行了查询,深圳市怡人家具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帐户有两万余元,但已被其他法院先行冻结,故无法扣划,除此以外,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经询问申请人,其亦不能提供有价值的财产线索,本院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并各罚款10万元。

经询问申请人,申请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因本案各被执行人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浙02民初145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以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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