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冀02民初696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市江南区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航,河北航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世龙,河北航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山市丰润区迎宾路丑小鸭化妆精品店,住所地:唐山市丰润区步行街。
投资人:张杰,男,1980年10月10日生,汉族,现住内蒙古包头市青山区乌素图长征街坊楼房99栋106号。
追加被告:王健,女,1981年4月10日生,汉族,现住河北省唐山市。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诉被告唐山市丰润区迎宾路丑小鸭化妆精品店、王健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7日立案。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