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冀02民初698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市江南区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航,河北航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世龙,河北航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山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诗诗化妆品经营部,住所地:唐山市高新区大学道159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293MA0B8K857K。
投资人:张文龙,男,1980年6月3日生,汉族,现住唐山市丰南区西葛镇东葛庄村西南区26号。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诉被告唐山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诗诗化妆品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7日立案。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