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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烟台开发区蓝鲸金属修复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钢集团邢台机械轧辊有限公司、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钢铁联合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苏01民初3657号
案件名称原告烟台开发区蓝鲸金属修复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钢集团邢台机械轧辊有限公司、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钢铁联合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烟台开发区蓝鲸金属修复有限公司;中钢集团邢台机械轧辊有限公司;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钢铁联合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1民初3657号原告:烟台开发区蓝鲸金属修复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开发区衡山路5号。

法定代表人:陈佃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左俊杰,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钢集团邢台机械轧辊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新兴西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薛灵虎,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卸甲甸。

法定代表人:黄一新。

被告:南京钢铁联合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卸甲甸。

法定代表人:黄一新。

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开发区蓝鲸金属修复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钢集团邢台机械轧辊有限公司、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钢铁联合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烟台开发区蓝鲸金属修复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烟台开发区蓝鲸金属修复有限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及其他人的合法权利,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开发区蓝鲸金属修复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762元,减半收取10381元,由原告烟台开发区蓝鲸金属修复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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