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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廷辉、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津03知民终67号
案件名称沈廷辉、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沈廷辉;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津03知民终6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沈廷辉,男,1970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静,河北昌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福寿东街197号甲。

法定代表人:谭旭光。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晓龙,山东元资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沈廷辉因与被上诉人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9)津0116民初56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沈廷辉于2019年12月25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沈廷辉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沈廷辉撤回上诉。

案件受理费225元,减半收取计112.5元,由沈廷辉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裴 然审判员 刘雪峰审判员 王颖鑫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庞海龙书记员武辰星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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