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迈可寇斯(瑞士)国际股份有限公司与广州羿丰置业有限公司、广州白云世界皮具贸易中心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111民初26903号
案件名称迈可寇斯(瑞士)国际股份有限公司与广州羿丰置业有限公司、广州白云世界皮具贸易中心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迈可寇斯(瑞士)国际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羿丰置业有限公司;广州白云世界皮具贸易中心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马倩怡;虞艳梅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粤0111民初26903号原告:迈可寇斯(瑞士)国际股份有限公司(MichaelKors(Switzerland)InternationalGmbH),住所地瑞士比奥焦6934里贾纳路42号(StradaRegina42,6943Bioggio,Switzerland)。

法定代表人:塞德里克·维尔莫特(CedricWilmotte)。

委托代理人:林劭,北京罗杰(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晓生,北京罗杰(广州)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广州羿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解放北路1382号1201房。

法定代表人:陈儒建。

被告:广州白云世界皮具贸易中心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解放北路1382号110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7G。

法定代表人:李光荣。

上述两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秀媚,广东翰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两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梁静霞,广东谨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倩怡,女,1978年2月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州市越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桂娥,广东辅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虞艳梅,女,1992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四川省荣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沈贤良,男,1975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系被告虞艳梅配偶。

原告迈可寇斯(瑞士)国际股份有限公司((MichaelKors(Switzerland)InternationalGmbH,以下简称迈可寇斯公司)与被告广州羿丰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羿丰公司)、广州白云世界皮具贸易中心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皮具贸易中心市场管理公司)、马倩怡、虞艳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6)粤0111民初14275号民事判决书,判后,被告羿丰公司、皮具贸易中心市场管理公司、马倩怡均不服提起上诉。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8)粤73民终1772号民事裁定书,发回本院重审。

本院受理后,追加被告虞艳梅参加诉讼,并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迈可寇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劭、周晓生,被告羿丰公司和皮具贸易中心市场管理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梁静霞,被告马倩怡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桂娥,被告虞艳梅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沈贤良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迈可寇斯公司诉称:原告是“MICHAELKORS”“MKMICHAELKORS”及“MICHAELMICHAELKORS”等商标的注册人,该商标已在中国大陆获得广泛注册,核定使用商品包括但不限于第18类手提包、钱包等,以及第25类服装、鞋帽等。

截止到目前,原告已经在北京、上海、天津、广州、深圳等中国的30多个城市开业了60多家专卖店。

同时,通过官方网站等发布新品、分享时尚的穿衣概念,原告的产品吸引了大量高端中国消费者,累积了极高的市场知名度。

原告经调查发现,羿丰公司和皮具贸易中心市场管理公司经营管理的广州白云世界皮具贸易中心二期(以下简称涉案市场)大量商户长期销售假冒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2016年3月,原告在涉案市场涉案商铺内公证购买了假冒原告涉案注册商标的商品。

2016年5月,原告委托代理人向羿丰公司发出律师函,要求其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包括涉案商铺在内的商户售假行为,并在市场内开展大检查,彻底查处其他销售假冒原告注册商标商品的行为,保证市场内不再存在任何形式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原告此后对涉案市场进行了复查,发现包括涉案商铺在内的众多商户继续销售假冒原告涉案注册商标的商品,原告于2016年7月第二次在涉案商铺公证购买了假冒原告涉案注册商标的商品。

羿丰公司和皮具贸易中心市场管理公司作为涉案市场的经营管理者,从事了向市场内商户提供经营场所和服务的行为,其有权利也有义务对涉案商铺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并制止其侵权行为,而原告提交的前述证据足以证明其没有尽到引导和督促规范经营的前期管理义务;

在收到原告的警告函后,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制止涉案商铺侵权,也没有尽到对涉案商铺进行教育、警告、停业整顿等后期管理义务,主观上有重大过错,客观上为涉案商铺的持续性侵权行为提供了帮助和创造了便利条件。

马倩怡为涉案商铺的承租人及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马倩怡在2015年8月5日至2017年8月4日,马倩怡将涉案商铺出租给虞艳梅。

马倩怡与虞艳梅是侵权行为的直接实施人,应当承担责任,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四被告停止侵犯原告第36038833、3603887、4093300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四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30万元;

3.四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羿丰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如下:1.羿丰公司是市场开办方和管理方,仅负责提供市场管理服务,其并不实际参与商铺的经营,羿丰公司并无侵害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羿丰公司作为专业的市场开办方和管理方,已采取了合理的监管措施。

3.羿丰公司在马倩怡的侵害商标权的行为上,已经采取了合理的监管措施,在主观上并无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4.现行法律并没有赋予羿丰公司行政执法的权利,因此,羿丰公司是否有效阻止了侵权行为发生,作为判断其是否履行义务的标准。

鉴于以上事由,请法院驳回原告对羿丰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皮具贸易中心市场管理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如下:1.原告未向皮具贸易中心市场管理公司发送过《律师函》,皮具贸易中心市场管理公司对涉案商铺涉嫌侵权的行为不知情。

2.皮具贸易中心市场管理公司并非《商铺租赁合同》的当事人,没有为涉案商铺实施的侵权行为提供便利、帮助条件,主观上不存在过错。

3.在部分民事判决书中,法院已驳回原告对皮具贸易中心市场管理公司全部的诉讼请求。

被告马倩怡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如下:1.马倩怡没有参与商铺的经营,该商铺的实际经营者为虞艳梅,马倩怡并无实施侵害商标权的行为。

2.马倩怡作为出租人,在租赁合同中已尽到合理的告知义务,虞艳梅的行为与马倩怡并无关联。

3.本案的侵权行为是由虞艳梅直接实施的,本案并无证据表明马倩怡为虞艳梅侵权行为提供了便利条件。

4.即便虞艳梅有侵权行为,但其规模小、营业额低、客流量少,判赔标准过高。

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对马倩怡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虞艳梅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如下:虞艳梅并不知道涉案品牌,涉案商铺也没有这个品牌的货品。

原告两次来购买,虞艳梅都是在路边摊拿货的,收益很低。

现在档口经营不善,虞艳梅已经失业了,无力承担赔偿金。

经审理查明:迈可寇斯公司是第3603883号“MICHAELKORS”、第3603887号“MKMICHAELKORS”和第4093300号“MICHAELMICHAELKORS”商标的注册人,商品国际分类均为第18类,核定使用商品包括:手提包、钱包等,上述注册商标均处于有效期限内。

2016年3月25日,北京罗杰律师事务所的委托代理人饶化钧与北京市方正公证处公证人员一同来到广州市白云区解放北路白云世界皮具贸易中心二期一层的店铺(店铺外标有“皮卡丘皮具”“1A053”字样),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饶化钧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在该店内购买了钱包一个,但该店铺内一位自称销售人员的女性称现在没有现货,需要稍后再到店铺取,后饶化钧以现金支付的方式向该女性支付了100元,现场取得送货单、名片各一张(名片载明:鱼小姐手机189××××3786微信151××××1796)。

随后饶化钧凭上述送货单到店铺取得钱包一个。

北京市方正公证处于2016年4月5日出具(2016)京方正内经证字第11003号公证书,证明上述购买行为在公证人员监督下进行,与公证书相粘连的照片为公证人员、饶化钧现场拍照所得,与实际情况相符。

经当庭开拆公证封存物,可见内有粉红色钱包一个,迈可寇斯公司当庭表示,公证封存钱包的外包装盒、包装袋、钱包正面、内部和拉链扣上均有“MK”和“MICHAELKORS”标识,与其第3603883号“MICHAELKORS”、第3603887号“MKMICHAELKORS”和第4093300号“MICHAELMICHAELKORS”注册商标标识相同。

2016年5月6日,迈可寇斯公司委托北京罗杰律师事务所向羿丰公司邮寄《关于要求你方制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律师函》,记载广州白云世界皮具贸易中心内包括1A053皮卡丘皮具在内的部分商铺存在售假行为,要求其立即在市场内开展全面检查,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市场内商户销售假冒迈可寇斯公司注册商标商品的行为,确保市场内不再存在任何形式侵犯迈可寇斯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组织售假商户签署承诺今后不再销售假冒迈可寇斯公司注册商标商品的保证书等内容。

该律师函于2016年5月7日被妥投签收。

2016年7月2日,北京罗杰律师事务所的委托代理人何华山与北京市方正公证处公证人员一同来到广州市白云区解放北路白云世界皮具贸易中心二期一层的店铺(店铺外标有“皮卡丘皮具”“1A053”字样),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何华山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在该店内购买了钱包一个,并以现金支付的方式向该店铺内一位自称销售人员的女性支付了80元,现场取得送货单、名片各一张(名片载明:鱼小姐手机189××××3786微信151××××1796)。

北京市方正公证处于2016年7月12日出具(2016)京方正内经证字第13134号公证书,证明上述购买行为在公证人员监督下进行,与公证书相粘连的照片为公证人员、何华山现场拍照所得,与实际情况相符。

经当庭开拆公证封存物,可见内有黑色钱包一个,迈可寇斯公司当庭表示,公证封存钱包的正面、拉链上均有“MICHAELKORS”标识,与其第3603883号“MICHAELKORS”、第3603887号“MKMICHAELKORS”和第4093300号“MICHAELMICHAELKORS”注册商标标识相同。

迈克寇斯公司主张四被告应共同赔偿其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共计30万元,并提交了发票号码为92670625的律师费发票一张(金额为50000元),发票号码为42668222和69270247的公证费发票两张(金额分别为1000元)。

2013年9月9日,羿丰公司(甲方)与马倩怡(乙方)签订《广州市白云区白云世界皮具贸易中心商铺租赁合同》,约定羿丰公司将位于广州市白云区解放北路1390、1394号广州市白云区白云世界皮具贸易中心(二期)第一层第1A053号商铺出租给乙方入场经营使用,租赁期限从2013年10月1日起至2016年9月30日止。

合同的第五条第1款第(7)项约定:甲方作为市场开办者有权也有责任依照有关法规和市场管理规定对场内经营者(暨乙方)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乙方若因同一类违法行为被执法机关或市场管理方查处两次的,甲方有权即时解除本合同收回乙方经营的商铺,并有权要求乙方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双方就该合同还签署了《市场管理规定》,其中第一条第3款规定:严禁在商铺内经销涉嫌侵权商品和假冒伪劣商品,否则,被市场管理人员发现的售假商铺,按市场有关“打假规定”处理;

被工商部门查处的商铺,按工商部门的处理意见处理;

影响特别严重或情节特别恶劣的商铺,按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2014年4月1日,广州白云世界皮具贸易中心向1A053商铺发出《停业整顿通知书》,记载因该商铺的经营行为有涉嫌经销假冒注册商标商品,违反广州白云世界皮具贸易中心的市场管理规定,责令其停业整改三天等内容。

该通知书上有商铺租赁者马倩怡的签名。

马倩怡还于2014年4月4日签署《不经销假冒注册商标商品保证书》,承诺保证不经销假冒注册商标商品,否则愿接受处罚及制裁,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所有经济赔偿和法律责任等内容。

羿丰公司和皮具贸易中心市场管理公司还提交了《关于终止的情况说明》一份,记载羿丰公司与案涉档口已中止了承租权或取消了优先续租权,已收回案涉档口等内容,但该份情况说明中并未涉及本案1A053号档口。

审理中,羿丰公司确认与马倩怡履行前述租赁关系至2017年9月。

另查:涉案商铺的经营者为马倩怡,注册日期为2014年7月11日,经营范围为批发业,2017年3月15日经核准注销了工商登记。

2015年8月4日,马倩怡与虞艳梅签订《租赁协议》,约定由虞艳梅承租本案1A053号档口,租赁期限自2015年8月5日至2016年8月4日止,租金为5000元/月,押金为10000元,押金与租金已银行转账为准,虞艳梅不得经营假冒伪劣商品,由此产生的任何法律、经济责任均由虞艳梅自行承担。

根据银行存款明细清单显示,马倩怡于当天收到虞艳梅交纳的押金、租金共计15000元。

2016年8月1日,马倩怡与虞艳梅就本案1A053号档口续签了《档口出租合同》,租金与押金标准不变,租期一年,自2016年8月5日至2017年8月4日止。

因双方为续签,押金转入此合同,旧合同作废。

虞艳梅不得在租赁档口经营假冒伪劣产品或违法经营,因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虞艳梅负责和承担。

前述两份租赁合同落款处有虞艳梅的签字及留存的联系方式189××××3286,与公证取证名片上载明的鱼小姐的手机号一致。

审理中,马倩怡向本院提交微信转账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等证据,证明虞艳梅在租赁期间向其支付部分租金的事实。

根据支付宝转账电子回单的记载,虞艳梅的支付宝账号与公证取证名片上载明的鱼小姐的微信号一致。

审理中,虞艳梅确认涉案商铺在2015年8月5日至2017年8月4日期间由其本人实际经营,被控侵权商品由其售出,但前述商品系由迈可寇斯公司提出购买需求后,由虞艳梅在路边摊购得在转卖给迈可寇斯公司的。

虞艳梅还表明,涉案商铺一直悬挂经营者为马倩怡的营业执照,但双方当事人没有共同经营行为。

马倩怡在庭审中确认被控侵权行为发生期间,其本人没有注销涉案商铺的工商登记信息,但其与虞艳梅没有共同经营行为。

再查:羿丰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日期为2002年2月9日,注册资本为10000万元,经营范围为场地租赁、物业管理等;

皮具贸易中心市场管理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法人股东为羿丰公司,成立日期为2014年1月23日,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经营范围为市场经营管理、摊位出租、场地租赁、物业管理等。

上述事实,有商标注册证、公证书、公证封存实物、律师函、发票、商铺租赁合同、通知书、租赁合同、转账凭证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迈可寇斯公司是第3603883号“MICHAELKORS”、第3603887号“MKMICHAELKORS”和第4093300号“MICHAELMICHAELKORS”注册商标的权利人,上述注册商标处于有效保护期内,依法应予以保护。

本案被控侵权商品为钱包,与迈可寇斯公司享有的涉案注册商标的核定使用商品范围相同。

公证封存的被控侵权商品上所使用的标识,与迈可寇斯公司的第3603883号“MICHAELKORS”、第3603887号“MKMICHAELKORS”和第4093300号“MICHAELMICHAELKORS”注册商标标识均基本一致。

结合被控侵权商品的做工、材质、包装及售价等因素,可以认定被控侵权商品属于侵害迈可寇斯公司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关于马倩怡、虞艳梅的行为是否侵害了迈可寇斯公司享有的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问题。

首先,北京罗杰律师事务所的委托代理人在广州白云世界皮具贸易中心二期第一层1A053号商铺先后两次购买到被控侵权商品的全过程有公证人员的公证,公证取证的商铺地址与马倩怡为经营者的涉案商铺工商登记地址基本一致。

2013年9月9日,羿丰公司与马倩怡就涉案商铺签订《广州市白云区白云世界皮具贸易中心商铺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从2013年10月1日起至2016年9月30日止。

马倩怡于2015年8月4日与虞艳梅签订《租赁协议》,约定租赁涉案商铺的时间自2015年8月5日至2016年8月4日止,前述《租赁协议》期满后,双方还进行了续期。

结合涉案两份《公证书》公证保全的名片载明的联系方式均为虞艳梅所有以及虞艳梅实际向马倩怡支付押金、租金等事实,表明前述《租赁协议》得到了实际履行。

迈克寇丝公司购买到被控侵权商品的时间为2016年3月25日、2016年7月2日,处于虞艳梅经营涉案商铺的期间内,虞艳梅对此并无异议,本院对被控侵权商品是由虞艳梅销售给迈克寇斯公司的事实予以认定,虞艳梅抗辩被控侵权商品是在路边摊拿货再转售给迈克寇斯公司并无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信。

举证期限内,虞艳梅未提供证据证明其销售的被控侵权商品具有合法来源或经过商标注册人的授权许可,故本院认定虞艳梅销售被控侵权商品的行为属于侵害了迈可寇斯公司享有的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本案的审查关键在于马倩怡是否应就本案承责。

从程序法角度考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

本案中,马倩怡为涉案商铺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者,虞艳梅为涉案商铺实际经营者,二者应当共同承担法律责任。

从实体法角度考量,在无证据显示马倩怡存在直接侵权行为的前提下,本案的审查焦点在于马倩怡是否构成“帮助侵权”。

对此,本院分析如下:第一,虽然马倩怡与虞艳梅签订了两份《租赁协议》,将涉案商铺转租给虞艳梅,但马倩怡并无向市场管理方办理租赁登记备案,无证据显示该转租行为已征得市场方的同意,马倩怡对此显然未善尽承租人应尽义务;

其二,马倩怡虽然将涉案商铺转租给了虞艳梅,但却并未变更工商登记,本身就违反了正常的市场经营规范。

且涉案商铺的工商登记信息一直未有变更,虞艳梅又一直将经营者为马倩怡的营业执照悬挂在涉案商铺内,表明虞艳梅其实一直以马倩怡的名义在经营,在此情况下,马倩怡不仅仅是涉案商铺的承租人,对外还承担着涉案商铺名义上的经营者的责任,不论二人内部形成何种民事法律关系,马倩怡均应当对作为次承租人的虞艳梅的经营行为尽到较高的审查和注意义务,根据现有证据显示,迈克寇斯公司接连两次在涉案商铺购买到了被控侵权商品,可见涉案商铺的售假行为并非偶然发生,马倩怡对上述情况的发生,未能及时发现并给予有效制止,主观上没有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客观上为虞艳梅的售假行为提供了经营证照等便利条件,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侵权”,应与虞艳梅就本案承担连带责任。

关于羿丰公司、皮具贸易中心市场管理公司的行为是否侵害了迈可寇斯公司享有的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问题。

诉讼中,迈可寇斯公司明确其主张两被告实施了为涉案商铺提供帮助和便利的间接侵权行为,应与马倩怡连带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本案的涉案商铺位于羿丰公司、皮具贸易中心市场管理公司开办的“广州白云世界皮具贸易中心”内,作为涉案商铺所在市场的开办方和管理方,羿丰公司、皮具贸易中心市场管理公司对于承租商铺的经营者应负有管理和监督职责,督促承租人的经营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迈可寇斯公司分别于2016年3月25日、7月2日先后两次在同一涉案商铺购买到被控侵权商品,并于第一次公证购买后的2016年5月6日即向羿丰公司发出律师函,明确告知其包括涉案商铺在内的众多商铺存在侵权的事实。

结合涉案注册商标的知名度,可以推定羿丰公司、皮具贸易中心市场管理公司对其市场内包括涉案商铺在内的众多商铺销售侵犯了涉案注册商标商品的事实应是明知的。

然而,至迈可寇斯公司于2016年7月2日再次在涉案商铺公证购买到被控侵权商品时止,羿丰公司、皮具贸易中心市场管理公司在明知涉案商铺可能存在侵权行为的情况下,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和预防侵权行为的发生,羿丰公司、皮具贸易中心市场管理公司在巡查商铺过程中也并未发现马倩怡将涉案商铺转租给虞艳梅的情况,亦证明羿丰公司、皮具贸易中心市场管理公司未尽到监管责任,未能及时发现转租行为并审查虞艳梅的经营资质;

虽然羿丰公司、皮具贸易中心市场管理公司抗辩称其已与其他涉嫌侵权商铺终止了合同或取消了优先承租权,但羿丰公司、皮具贸易中心市场管理公司的上述措施均不足以制止侵权行为的发生,迈可寇斯公司仍在涉案商铺第二次公证购买到被控侵权商品。

由此可见,羿丰公司、皮具贸易中心市场管理公司作为涉案商铺所在市场的开办者和管理者,未履行其应负的经营管理责任及监督责任,为被控侵权行为的发生提供了帮助和便利,应与马倩怡连带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综上,现迈可寇斯公司要求羿丰公司、皮具贸易中心市场管理公司与虞艳梅停止侵权并连带赔偿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赔偿数额的问题。

迈可寇斯公司主张的公证费、律师费和购买被控侵权商品的费用均有相关票据和公证书予以证实,本院予以酌情支持。

因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供足以采信的证据证明迈可寇斯公司的实际损失数额,或承责四被告因侵权行为而实际获利的数额,故本院综合考虑涉案注册商标的知名度、正品售价、侵权者的主观过错程度和纠错态度、侵权形式、期间、后果、影响以及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支出等因素,酌情确定侵权赔偿数额为80000元(含合理费用)。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第十五条第(一)(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六)项、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广州羿丰置业有限公司、广州白云世界皮具贸易中心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马倩怡、虞艳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害原告迈可寇斯(瑞士)国际股份有限公司(MichaelKors(Switzerland)InternationalGmbH)的第3603883号“MICHAELKORS”、第3603887号“MKMICHAELKORS”和第4093300号“MICHAELMICHAELKORS”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广州羿丰置业有限公司、广州白云世界皮具贸易中心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马倩怡、虞艳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赔偿原告迈可寇斯(瑞士)国际股份有限公司(MichaelKors(Switzerland)InternationalGmbH)经济损失80000元(含合理费用);

三、驳回原告迈可寇斯(瑞士)国际股份有限公司(MichaelKors(Switzerland)InternationalGmbH)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5800元,由原告迈可寇斯(瑞士)国际股份有限公司(MichaelKors(Switzerland)InternationalGmbH)负担4000元,被告广州羿丰置业有限公司、广州白云世界皮具贸易中心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马倩怡、虞艳梅共同负担1800元(该受理费已由原告预交,原告同意由四被告共同负担部分,于上述履行期限内向其迳付或在执行中予以强制执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迈可寇斯(瑞士)国际股份有限公司(MichaelKors(Switzerland)InternationalGmbH)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广州羿丰置业有限公司、广州白云世界皮具贸易中心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马倩怡、虞艳梅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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