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3民初36056号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住所地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旧金山巴特利大街1155号。
法定代表人:ThomasM.Onda。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帅,广东深宏盾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1710492255。
被告:深圳市艾梵保罗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2019号东乐大厦11楼11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24。
法定代表人:麦伟林。
被告:福州蓝威龙保罗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五一中路18号帝景台1号楼22层23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9J。
法定代表人:唐成。
被告:哈尔滨万达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香坊分公司,营业场所哈尔滨市香坊区衡山路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5E。
负责人:王志彬。
上列原告诉被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8日立案。
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变更后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第2023725号注册图形商标专用权的行为,销毁所有库存侵权商品;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00元(包含原告调查取证、制止侵权、聘请律师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并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在开庭前申请减少诉讼请求及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系其真实意思表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负担;
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已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其余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25元退回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