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7民初16209-1号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产业基地创业路6号。
法定代表人:杨元庆,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岽晓,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晓泉,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鑫得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丹竹头闽鹏程工业区16栋二楼。
法定代表人:林强。
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鑫得聚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日立案。
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于同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将原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万元整,并于同月9日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已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1000元,本院依法向其退还97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