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507民初2444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华润五彩城购物中心二期13层。
法定代表人:雷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裕武,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乐园,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汕头市龙湖区铭德盛电子厂,住所地汕头市龙湖区************巷6号。
经营者:庄铭涛。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汕头市龙湖区铭德盛电子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7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的上述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汕头市龙湖区铭德盛电子厂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