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604民初33085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414N。
法定代表人:吕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怡馨,广东品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山林,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南海区黄岐白沙福凯百货店,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黄岐白沙环宇综合市场东区1-10铺,注册号440********2644。
经营者:李署光。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南海区黄岐白沙福凯百货店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2日立案受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7日立案受理,于2019年2月27日作出(2018)粤0604民初29237号民事判决所指向的侵权行为与本案属于同一侵权行为,且原被告、诉讼请求、诉讼标的相同,原告就本案的起诉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重复诉讼的情形。
故根据该条第二款的规定应予以驳回起诉。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不收取受理费。
对原告已预交的受理费150元,待裁定生效后经原告书面申请,本院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