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张磊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106民初39097号
案件名称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张磊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张磊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粤0106民初39097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GRANDUNIONINTERNATIONALTRADINGLIMITED),住所地香港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锦琪,北京市惠诚(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磊,男,1986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天门市。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7日立案后,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叶锦琪到庭参加了诉讼。

被告张磊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期满,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含维权开支)5万元。

事实与理由:品牌索引有限公司陆续在中国获准注册“PANCOAT”等多类文字、图形商标,并将其使用在服装等多类产品上。

经过长期经营,该司已将旗下该系列商标打造成高美誉度、高信誉度的PANCOAT品牌。

2016年,该司与原告订立了PANCOAT品牌包括所有商品品类在内的独占许可协议,并授权原告在中国(包含香港、澳门和台湾)内全方立保护该品牌的知识产权。

2017年,经双方协商,品牌索引有限公司将其品牌旗下包括涉案商标在内的知识产权转让至原告名下。

原告经调查发现,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销售了侵害原告涉案商标权的产品,对原告的品牌声誉造成了极大的损害,依法应当赔偿其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原告现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张磊未答辩,亦未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案外人崔晸旭(CHOI,JEONG-WOOK)、金忞湜(KIM,MIN-SIK)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国家商标局)核准,共同注册了第7997777号“PANCOAT”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包括第25类的T恤衫、短裤、内衣、童装等,有效期限自2011年2月7日至2021年2月6日止。

2015年12月6日经核准转让注册,受让人为品牌索引有限公司(BRANDINDEXCO,LTD)。

2018年1月13日经核准转让注册,受让人为原告。

2016年7月1日,品牌索引有限公司确认原告是其在中国(包含香港、澳门、台湾)所有商品类别上的独占被许可方,有效期自本授权签订之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上述授权书附件列明包括第7997777号商标。

该商标经核准续展有效期限至2031年2月6日。

2017年9月13日,案外人无锡博睿思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因授权维护“PANCOAT”品牌知识产权,向浙江省义乌市公证处申请网页保全证据公证。

同月26日,委托代理人楼立兵使用公证处计算机接入互联网,登录www.jd.com输入账号密码后,查看相关订单详情及产品销售信息,其中订单号61398474431购买商品为“私韩(SYIHAM)短袖米奇头女套装大码短裤休闲运动服小黄鸭大眼睛两件套红色XXL”,价格35元,卖家“私韩旗舰店”公示的网店经营者资质信息为“广州市尚因阁服饰有限公司”,收货人为公证处工作人员王文珊。

同月28日,王文珊收到快递一件,在公证员及工作人员的监督下拆包后封存。

浙江省义乌市公证处就上述保全证据出具了(2017)浙义证民内字第13420、13568号公证书。

经当庭拆封,上述公证购买服装为短袖短裤各一件,短袖正面、短裤左侧均印有“pleased”及图案,水洗标及吊牌上印有“奈蒂”标识及“品牌:奈蒂”等信息。

原告认为被控侵权标识主要特征为两只竖立的兔耳朵,耳朵中间部分有黑色圆形,耳朵下方为一个椭圆形边框,框内有英文字母,其整体特征与原告商标基本一致,仅在英文字母的组成及兔耳朵上有所区别,二者仍构成近似。

原告就本案经济损失数额请求适用法定赔偿,明确合理费用为公证费1600元,但未提交相关票据。

另查明,广州市尚因阁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尚因阁公司)系自然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2月29日成立,注册资本100万元,经营范围包括服装批发、服装零售等,股东为被告。

该司后于2019年11月18日核准注销。

本院认为,原告经受让取得第7997777号商标,该商标尚在有效期限内,其商标专用权应受法律保护,有权提起本案诉讼。

被控侵权服装与案涉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属于同种商品,所使用的“pleased”及图案与第7997777号商标构成相比,二者整体上均以两只竖立的兔耳朵及带有英文字母的文字框呈现,仅在兔耳朵、英文字母有所区别,二者图文构成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容易导致混淆,故原告主张二者近似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

在无证据证明上述使用已经合法许可的情况下,该服装属于侵害原告商标专用权的产品。

尚因阁公司作为销售者,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服装有合法来源并说明提供者,其行为已构成对原告商标专用权的侵害,依法应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尚因阁公司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现已注销,被告作为股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修正)》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未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鉴于原告因被侵权遭受的实际损失和被告因侵权而获得的利益的具体数额均无足够的证据证明,本院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权利状况、尚因阁公司侵权行为方式、侵权情节及其主观过错以及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费用的必要性和合理性程度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为20000元。

对于超出数额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逾期未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本院依法作缺席判决。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年修正)》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修正)》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GRANDUNIONINTERNATIONALTRADINGLIMITED)经济损失包括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20000元;

二、驳回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GRANDUNIONINTERNATIONALTRADINGLIMITED)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50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GRANDUNIONINTERNATIONALTRADINGLIMITED)负担225元,被告张磊负担825元(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该费用)。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GRANDUNIONINTERNATIONALTRADINGLIMITED)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张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