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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杭林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浙08刑更7103号
案件名称赵杭林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与执行变更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赵杭林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浙08刑更7103号罪犯赵杭林,男,197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浙江省东阳市人,住浙江省东阳市。

现在浙江省十里坪监狱服刑。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27日作出(2018)浙0783刑初3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杭林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0元。

判决生效后,该犯于2018年4月19日被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浙江省十里坪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于2019年12月5日报送本院立案审理。

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收到异议。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浙江省十里坪监狱认为,罪犯赵杭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经审理查明,罪犯赵杭林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规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本考核期内共获得二个表扬。

另查明,该犯已履行财产刑人民币250000元。

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罪犯考核月评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履行财产刑的证明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罪犯赵杭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法可以减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赵杭林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17年9月8日起至2020年3月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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