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1知民初922号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泸州国窖广场。
法定代表人:刘淼,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庆兵,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裕华区怀顺烟酒商店,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怀特富强商业街服装区外45-2号。
经营者:刘才本。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裕华区怀顺烟酒商店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