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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诉湘潭县易俗河镇宝幻轩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湘03知民初251号之一
案件名称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诉湘潭县易俗河镇宝幻轩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湘潭县易俗河镇宝幻轩商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3知民初251号之一本院于2019年12月17日对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湘潭县易俗河镇宝幻轩商店侵害商标权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9)湘03知民初251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19)湘03知民初251号民事判决书中“(2019)湘知03民初251号”均补正为“(2019)湘03知民初251号”。

审 判 长  张雪强审 判 员  马 兰人民陪审员  刘志敏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法官助理何霖书记员谭力加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笔误是指法律文书误写、误算,诉讼费用漏写、误算和其他笔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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