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冀02知民初10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市江南区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辉,河北航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迁西县城关任华商行,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迁西县城景忠西街北侧,太平路东侧千玺广场景忠西街45号。
经营者:田小青。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聪荣,女,1986年1月27日生,满族,现住唐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玉高,河北燕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诉被告迁西县城关任华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3日立案。
诉讼中,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