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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与陈晓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52民初249号
案件名称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与陈晓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陈晓平;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52民初249号原告: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樟树市城北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邱俊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怡馨,广东创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晓平,男,汉族,1978年11月13日生,住广东省揭西县***************。

原告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晓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11月12日以揭西县五经富益山药店为被告提起诉讼,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19年12月5日以被告揭西县五经富益山药店已被注销为由,申请将被告变更为该药店的经营者陈晓平,本院同意变更被告为陈晓平。

原告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6日以其与被告陈晓平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晓炜审 判 员 黄志成审 判 员 洪如玉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法官助理 张柔凤书 记 员 罗士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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