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7知民初407号原告:深圳合纵文化有限公司。
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街道华侨城东部工业区B2栋401号。
法定代表人:李华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雪影,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泉,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垣县苏荷音乐酒吧。
住所地:河南省长垣县蒲西区博爱路食博园20号商铺。
经营者:贾国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伟,河南剑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合纵文化有限公司诉被告长垣县苏荷音乐酒吧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8日立案。
原告深圳合纵文化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合纵文化有限公司以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长垣县苏荷音乐酒吧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合纵文化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深圳合纵文化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