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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与揭阳市榕城区怡宋医药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52民初252号
案件名称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与揭阳市榕城区怡宋医药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揭阳市榕城区怡宋医药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52民初252号原告: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樟树市城北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邱俊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怡馨,广东创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蓝晓佳,广东广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揭阳市榕城区怡宋医药店,住所地: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新兴义和路中段榕辉苑D幢101号。

经营者:杨再雄。

原告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揭阳市榕城区怡宋医药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6日以其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晓炜审 判 员 黄志成审 判 员 洪如玉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张柔凤书 记 员 罗士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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