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苏民终6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智峰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太平街道聚金路28号厂区内8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茅红燕,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依星、毛禾枫,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通富士特电力自动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紫琅路30号狼山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张劲,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政,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黎光,北京金之桥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原审第三人:张澎,男,1981年8月1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通市。
上诉人江苏智峰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南通富士特电力自动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士特公司)、原审第三人张澎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05民初2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智峰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毛依星、毛禾枫,富士特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施政、朱黎光,原审第三人张澎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智峰公司上诉称:1、张劲和张澎是公司的两位合伙人,不是公司的员工。
张澎与富士特公司之间的关系不是普通公司和员工之间的关系,而是技术实施主体和技术创造者之间的关系。
富士特公司申请的专利实质上是张澎个人创造的技术方案。
2、现有事实无法证明富士特公司曾经研究开发磁保持继电器驱动方法(驱动电路)这一事实,更无法证明研究开发磁保持继电器驱动方法(驱动电路)是富士特公司交给他的研究开发任务。
3、201310527633.3专利和201310527463.9专利涉及智能电容器,不涉及磁保持继电器,200820058148.0和200820058149.5专利涉及智能复合开关。
磁保持继电器是复合开关组件中的一个小部件。
不能由于这两个专利技术方案中包含磁保持继电器部件,即认定富士特公司进行了对磁保持继电器的研发工作。
更不能由于磁保持继电器自然要使用驱动电路及驱动方法,就认定涉案专利与富士特公司的产品技术处于同一领域。
故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富士特公司诉讼请求,一、二审诉讼费由富士特公司负担。
富士特公司辩称:1、张澎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以及在富士特公司的身份均与有关职务发明有关。
2、富士特公司的主要产品智能电容器模块和装置采用了磁保持继电器,磁保持继电器的正常工作需要驱动电路(驱动方法),自然要研发配套的磁保持继电器的驱动电路(驱动方法)。
智峰公司认为富士特公司没有研发过磁保持继电器的驱动电路和方法逻辑上不成立。
富士特公司提供的客观证据也证明这一事实。
特别强调的是,张澎在有关新产品投产以及老产品设计、生产更改审批表中设计人员处签字,足以说明张澎工作职责及富士特公司交付的工作任务就是搞技术开发,包括涉案专利技术开发。
富士特公司提供了涉案专利技术开发所需的物质条件。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有客观证据佐证,判决结论、适用法律正确。
恳请维持一审判决。
张澎述称:其在公司研发的是智能电容器和复合开关的整体产品,没有深入到细节开发和驱动方法任务研发。
其中使用的磁保持继电器是市场上有销售、有借鉴的技术。
涉案专利是磁保持继电器的驱动电路及方法,明显不是同一技术领域。
涉案专利不是职务发明创造。
富士特公司一审请求判令:1、涉案专利权归其所有。
2、智峰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一、富士特公司及其专利、产品的基本情况富士特公司成立于2004年9月8日,注册资本3050万元,经营范围为电力、电气自动化产品及软件的研究、开发、生产、销售等,股东为张劲(持股比例为51.20%)、张澎(持股比例为36.20%)、秦汉宾(持股比例为12.60%)。
富士特公司拥有6项发明专利权,即第ZL201310527633.3号“一种基于ZigBee和RS485通讯模式的无功快速补偿控制器”发明专利权、第ZL201310527463.9号“基于ZigBee技术的智能电容数据传输装置”发明专利权、第ZL201310527898.3号“一种无功快速补偿控制方法”发明专利权、第ZL201310527505.9号“一种无功补偿自动化校表设备”发明专利权、第ZL201310526276.9号“一种电容器的测试装置及其测试方法”发明专利权、第ZL201310528367.6号“一种电抗器在线检测装置”发明专利权。
13项实用新型专利权,即第ZL200820058153.1号“共分补电容器模块”实用新型专利权、第ZL200820058152.7号“共补电容器模块”实用新型专利权、第ZL200820058151.2号“分补电容器模块”实用新型专利权、第ZL200820058150.8号“电容器投切模块”实用新型专利权、第ZL200820058147.6号“电容器投切模块”实用新型专利权、第ZL200820058146.1号“控制执行模块”实用新型专利权、ZL200820058145.7号“智能低压无功补偿综合模块”实用新型专利权、第ZL200820058149.5号“单项智能复合开关”实用新型专利权、第ZL200820058148.0号“三相智能复合开关”实用新型专利权、第ZL200720069135.9号“智能低压无功补偿综合模块”实用新型专利权、第ZL201320680413.X号“一种电容器的测试装置”实用新型专利权、第ZL201320677962.1号“电抗器在线装置”实用新型专利权、第ZL201620990574.2号“L型复合母排”实用新型专利权。
上述19项专利证书记载的发明人之一为张澎,系职务发明。
其中,第ZL201310527633.3号“一种基于ZigBee和RS485通讯模式的无功快速补偿控制器”发明专利说明书摘要记载:本发明公开了一种基于ZigBee和RS485通讯模式的无功快速补偿控制器,控制器与智能电容模块之间利用ZigBee无线通讯技术进行快速组网并快速交互状态数据,利用RS485通讯下发控制命令,让控制命令和获取状态命令同时进行,能够提高通讯总速度,达到快速补偿的目的。
第ZL201310527463.9号“基于ZigBee技术的智能电容数据传输装置”发明专利说明书摘要记载:本发明公开了一种基于ZigBee技术的智能电容数据传输装置,用于电网无功功率补偿的数据传输,在智能互感器和数量较多的智能电容模块之间利用ZigBee传输速率快、微功耗和自动组网等技术特点进行快速组网,并快速的进行数据交互,通过智能互感器把智能电容当前的电容容量、电容状态、功率因数等电能参量参数直接上传到配变电数据终端,以便于实时监测,并实现了智能电容模块之间通讯协议的统一。
第ZL200820058148.0号“三相智能复合开关”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摘要记载:本实用新型涉及一种三相智能复合开关,此复合开关由时序控制单元、两个独立的单相智能复合开关、一个大功率磁保持继电器组成,每个单相智能复合开关由快速可控硅、大功率二极管、大功率磁保持继电器、过零测控过压保护模块四个单元组成。
第ZL200820058149.5号“单项智能复合开关”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摘要记载:本实用新型涉及一种单相智能复合开关,其特点是此复合开关由时序控制单元、快速可控硅、大功率二极管、大功率磁保持继电器、过零测控过压保护模块五个单元组成。
FST系列低压无功补偿模块(智能电容)是富士特公司的主营产品。
2014年6月30日,苏州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试验报告》,明确在富士特公司制造的FST-J型低压无功补偿模块产品中的复合开关采用“单片机CPU+磁保持继电器”。
富士特公司质检部员工王艳敏以王悠名义通过电子邮件于2015年11月21日、12月4日就PCB电路板(JDQ-360.PCBVER1.42015.11.30)打样事宜与苏州市鑫科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科公司)员工进行协商。
富士特公司随后向鑫科公司订购了包括上述PCB电路板(JDQ-360.PCBVER1.42015.11.30)在内的不同品名和规格的PCB电路板。
二、智峰公司及涉案专利申请基本情况智峰公司成立于2016年8月9日,注册资本1000万元,经营范围为研发、生产、销售电力电气设备、电力电气仪表等,股东为张澎、张玲慧。
智峰公司于2016年8月2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涉案专利,于2017年5月31日获得专利授权,专利号为第ZL201620954338.5号,专利证书记载的发明人为张澎。
涉案专利说明书摘要记载:本发明的一种单/双线圈磁保持继电器驱动电路,包含电阻R1、二极管D2、储能电容C1、双触点双位置信号继电器J2、线圈J1、电阻R2和开关S1,电阻R1一端与高压控制电源U1正极连接,电阻R1另一端与二极管D2阳极连接,二极管D2阴极与储能电容C1正极、电阻R2一端和双触点双位置信号继电器J2的1脚连接,电阻R2的另一端与双触点双位置信号继电器J2的4脚和开关S1一端连接,开关S1另一端和储能电容C1负极与高压控制电源U1负极连接,线圈J1一端与双触点双位置信号继电器J2的3脚和5脚连接,线圈J2另一端与双触点双位置信号继电器J2的2脚和6脚连接。
本发明磁保持继电器的吸合释放时间明显缩短,增强了继电器的动作稳定性。
涉案专利说明书技术领域记载:本发明涉及一种驱动电路,特别是一种单双线圈磁保持继电器驱动电路。
涉案专利说明书背景技术记载:目前,市面上销售的用于无功补偿的智能过零投切复合开关、同步开关、智能电容器等产品中均广泛使用了小型化的大功率磁保持继电器;
磁保持继电器是一种小功率脉冲驱动,永磁体状态保持,大电流触点的一种功率型继电器,其触点通流能力可分为60A,90A,120A等多个等级,线圈一般为6V、9V、12V等低压直流线圈,通过给直流线圈的送正向或反向的脉冲驱动电压,可以合闸或分闸继电器触点,然后由永磁体保持住状态;
和传统的交流或直流接触器相比,它线圈电压低、功耗低、体积小、接通电流大等优点;
目前,在过零投切的开关中,特别是同步开关及智能电容器中,采用的磁保持继电器一般分为单线圈和双线圈两路⋯⋯驱动电压一般采用数倍于线圈额定电压的,经过稳压及电容储能的直流24V和36V,最大不超过50V,在这样的驱动电压下,磁保持继电器的吸合及释放时间会很稳定,有利于通过精确控制驱动时间节点的情况下,让继电器触点在交流电压的过零点闭合,在交流电流的过零点断开,减少合闸涌流冲击,减少触点拉弧;
上述技术在正常使用过程中,短时间内不会出现什么问题,但随着继电器运动件的磨损,触点的机械磨损等各种不可控因素,造成了动作时间的小偏差,正因为这些小偏差带来了继电器触点的拉弧,有时触点会轻轻的粘接在一起,上述常规技术中,低驱动电压带来的驱动力已经不足以把轻轻粘接的触点分开。
涉案专利说明书发明内容记载:本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单双线圈磁保持继电器驱动电路,它解决了触点粘接不易分开的问题;
本发明与现有技术相比,具有以下优点和效果:1、采用高压高能脉冲驱动触点,磁保持继电器的吸合释放时间明显缩短,而且动作机构的磨损或小卡滞也可以在强大的冲击力下忽视掉,从而进一步的增强继电器的动作稳定性;
2、继电器的触点在微粘接的情况下,可以凭借较大的冲击力迅速分开,提高使用寿命。
三、张澎在富士特公司的任职情况张澎于2006年1月1日与富士特公司签订《聘用合同书》入职富士特公司,从事技术开发工作。
在富士特公司提供的多份《新产品投产、老产品设计及生产更改审批表》及《焊接BOM表》中,都有张澎的签名。
其中,在报批时间为2016年3月3日的《新产品投产、老产品设计及生产更改审批表》(记录编号:JSF-7-160303硬件)中记载:硬件更改前名称为300机电开关板,硬件更改前标识为JDQ-360.PCBVER1.42015.11.30、JDQ-390.PCBVER1.42015.11.30,张澎在该表上的更改设计人员签字一栏中签名。
在报批时间为2016年6月8日的《新产品投产、老产品设计及生产更改审批表》(记录编号:JSF-7-160608软件)中记载:软件更改具体原因为“⋯⋯开机3分钟自动分断闭合的磁保持继电器,时间嫌长”;
软件更改要达到的目标为“开机快速自动分断闭合的磁保持继电器”,张澎在该表上的更改设计人员签字一栏中签名。
在落款时间为2015年12月3日《焊接BOM表》(JDQ-360.PCBVER1.42015.11.30、JDQ-390.PCBVER1.42015.11.30)中记载:名称为磁保持继电器;
规格为“JDQ-360用60A继电器,JDQ-390用90A继电器;
继电器又有长、短线之分,请按配套主板需要进行焊接”。
张澎在该表的审核人一栏签名。
富士特公司从2006年1月起为张澎缴纳社保至2018年2月,在上述期间,富士特公司向张澎支付了工资。
张澎至今未办理离职手续。
结合当事人诉辩主张及当庭陈述,本案一审的争议焦点为:涉案专利是否属于富士特公司的职务发明创造。
关于职务发明创造,《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条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是指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本案认定涉案专利是否属于富士特公司的职务发明创造,应首先查明张澎在富士特公司的本职工作内容。
现有证据能够证明张澎在富士特公司从事技术开发工作,期间富士特公司申请了6项发明专利、13项实用新型专利,上述19项专利证书记载的发明人之一均为张澎。
其中,第ZL201310527633.3号“一种基于ZigBee和RS485通讯模式的无功快速补偿控制器”发明专利及第ZL201310527463.9号“基于ZigBee技术的智能电容数据传输装置”发明专利均涉及智能电容,第ZL200820058148.0号“三相智能复合开关”实用新型专利及第ZL200820058149.5号“单项智能复合开关”实用新型专利均涉及磁保持继电器,表明张澎从事了富士特公司在智能电容及磁保持继电器的研发工作。
张澎在富士特公司《新产品投产、老产品设计及生产更改审批表》及《焊接BOM表》中分别以设计人、审核人的身份签名,表明其直接了解和掌握富士特公司的上述研发的内容、步骤、进程,与其在富士特公司从事技术开发工作的身份相对应。
从涉案专利说明书背景技术和发明内容可以明确,涉案专利是基于低驱动电压带来的驱动力不足以将磁保持继电器轻轻粘结的触点分开,而采用高压驱动电路,故涉案发明创造属于磁保持继电器驱动电路领域,富士特公司的主营产品即FST系列低压无功补偿模块(智能电容)产品中使用了磁保持继电器,而磁保持继电器自然要使用驱动电路和驱动方法,与涉案专利属于同一技术领域,两者之间有高度的关联性,应认定涉案专利是张澎在富士特公司承担的、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发明创造,属于职务发明创造,其专利申请权应归富士特公司所有。
智峰公司及张澎关于涉案专利技术领域与富士特公司相关技术不属于同一技术领域的主张与事实不符,不予采信。
另外,张澎至今仍然是富士特公司的股东,持股比例为36.20%。
从富士特公司19项发明专利来看,上述19项专利大部分涉及智能电容及磁保持继电器,专利证书记载的发明人之一均为张澎,专利权均归属于富士特公司。
综合以上情况,有理由推定富士特公司与张澎就上述19项专利的归属已经做出了相应安排。
现张澎通过智峰公司的名义就涉案专利提出申请,与上述已有安排相悖,损害了富士特公司的合法权益,智峰公司及张澎关于涉案专利属于张澎的个人发明创造的主张依据不足,不予采信。
富士特公司主张涉案专利的申请权归其所有,具有法律依据与事实依据,对其诉请予以支持。
综上,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确认第ZL201620954338.5号、名称为“一种单双线圈磁保持继电器驱动电路”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为南通富士特电力自动化有限公司所有。
案件受理费800元,由智峰公司负担。
智峰公司二审中提供如下证据:富士特公司网站上的公司介绍、产品列表,广西睿奕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公司介绍、产品列表、继电器驱动芯片产品介绍,上海明达微电子有限公司及上海熠孜电子有限公司网站关于公司及其产品介绍,证明富士特公司产品列表中均为智能电容器、智能开关等整体装置,不涉及磁保持继电器,更不涉及磁保持继电器的驱动电路/芯片。
广西睿奕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是专业的磁保持继电器和驱动芯片的供应商,富士特公司产品中使用的磁保持继电器从该公司订购。
上海明达微电子有限公司及上海熠孜电子有限公司也是典型的继电器驱动电路/芯片供应商。
富士特公司确认其向广西睿奕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订购过磁保持继电器,也不否认磁保持继电器为独立产品,富士特公司产品中使用了磁保持继电器,并配套研发了驱动电路(方法)。
本院质证意见为:磁保持继电器为复合开关等产品中的一个元器件,与其驱动电路、驱动方法不是一个概念。
智能电容器、智能复合开关等生产厂家为使其中的磁保持继电器与其他元器件协同发挥作用,以实现其生产的智能电容器、智能复合开关等产品的整体功效,一般需要设计磁保持继电器的驱动电路和驱动方法,并要求厂家按其要求生产磁保持继电器。
因此,不能因为磁保持继电器是独立的产品,富士特公司外购磁保持继电器就当然认为富士特公司不进行磁保持继电器驱动电路和驱动方法的研发。
故智峰公司二审提供的证据不能达到其证明目的。
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有充分的证据支持,本院也予以确认。
本院另查明:2015年10月30日,富士特公司《新产品投产、老产品设计及生产更改审批表》上记载,更改硬件具体内容为“改变信号继电器驱动方式”,更改原因及目标为“增加可靠性”。
2016年3月3日审批表记载,更改硬件具体原因包括“分补底板:JMFP-300.PCBVER1.32015.11.1上E6的+极符号放反了;
且开关拼接不正时,开关上磁保持继电器触点会压到K3UA铜箔线路,导致炸板子”,更改目标为“磁保持继电器触点下方不走线”。
张澎在这些审批表上设计人员及审核处签字。
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涉案专利技术是否属于张澎在富士特公司的职务发明创造。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条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是指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或者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
本案中,根据现有证据可以认定涉案专利为张澎执行富士特公司的任务,并主要是利用了富士特公司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
主要理由是:一、张澎在富士特公司主要负责智能电容器、智能复合开关及相关领域技术开发工作智峰公司上诉称,张澎与富士特公司之间的关系不是公司和员工之间的关系,而是技术实施主体和技术创造者之间的关系,富士特公司申请的专利实质上是张澎个人创造的技术方案。
对此,本院认为,张澎的专业技术背景、工作经历、与富士特公司签订的《聘用合同书》、在《新产品投产、老产品设计及生产更改审批表》及《焊接BOM表》设计人员及审核处的签字、富士特公司19项专利文本上发明人的身份、在广西睿奕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发给富士特公司确认的磁保持继电器外形结构图上的签字等证据均明确证明,张澎在富士特公司除股东身份外,主要负责智能电容器、智能复合开关及相关领域技术开发工作。
智峰公司及张澎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富士特公司被授权的19项专利为其个人发明创造。
故智峰公司及张澎主张其与富士特公司之间的关系是技术实施主体和技术创造者之间的关系,以及富士特公司申请的专利实质上是张澎个人创造的技术方案等均缺乏事实依据。
二、富士特公司研究开发了磁保持继电器驱动电路和驱动方法,且是张澎的研究开发任务智峰公司上诉称富士特公司未能证明其曾经研究开发磁保持继电器驱动方法(驱动电路),更无法证明研究开发磁保持继电器驱动方法(驱动电路)是富士特公司交给张澎的工作任务。
本院认为,现有证据能够证明富士特公司进行了磁保持继电器驱动电路和驱动方法的研究,张澎在富士特公司工作期间负责或主要参与了该项研究,并主要利用了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从事研究工作。
首先,从富士特公司《新产品投产、老产品设计及生产更改审批表》(下称审批表)及《焊接BOM表》记载内容来看。
其中的内容尽管未直接记载完整的磁保持继电器驱动电路、驱动方法,但均涉及磁保持继电器驱动电路、驱动方法存在的问题及其设计改进的试验方案,以使磁保持继电器发挥作用,实现分段闭合快速、可靠。
这与涉案专利实现的目标是一致的。
同时,涉案驱动电路、驱动方法专利通过对电路涉及的元器件及其联接关系、电路实施方式的记载来描述其权利要求。
因此,尽管审批表中提及的信号继电器与涉案专利的磁保持继电器并非同一部件,但信号继电器是涉案磁保持继电器驱动电路、驱动方法专利权利要求中的一个重要技术部件,与其他元器件联接并发生作用,调节电压方向,保证磁保持继电器释放和吸合。
审批表及《焊接BOM表》记载的内容表明富士特公司进行了磁保持继电器驱动电路、驱动方法的研究。
张澎在表中设计人员和审核处签字表明其负责或参与了该项研究任务。
其次,从富士特公司员工王艳敏(王悠)代表该公司向苏州市鑫科电子有限公司员工发送订购JDQ-360.VER1.42015.11.30PCB板的邮件来看。
PCB板及其电路图为产品正式投产时使用。
邮件附件为富士特公司发送的继电器驱动电路PCB图文件。
二审庭审中,智峰公司及张澎确认该PCB文件“是由张澎在富士特公司工作期间设计的,张澎作为生产研发总负责人,开发研究完PCB的电路板后交由下属员工王艳敏发送了这个邮件进行定做。
”张澎同时确认该PCB板的驱动电路内容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内容相比,缺乏涉案专利权利要求2中的D1稳压二极管和R1电阻,其他一致。
富士特公司称其智能电容器一般需要多个磁保持继电器,其在主板上电源部分设有这两个对应元器件就可以了,不需要在每个继电器的驱动电路或驱动方法中设置这两个元器件,这样节约成本。
因此,涉案专利驱动电路与富士特公司设计的PCB图体现的驱动电路在技术特征上实质是一致的。
再次,从广西睿奕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发给富士特公司确认的磁保持继电器外形结构图来看。
张澎代表富士特公司在图上签字确认。
尽管富士特公司产品中采用的磁保持继电器向该公司订购,但这份确认件中明确“根据客户需要的磁保持继电器按如下要求生产:……7.出厂时触点为断开状态;
使用24DVC驱动时,释放时间≤3ms;吸合时间≤5ms;
线圈电阻54Ω+-10%”。
因此,广西睿奕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生产的磁保持继电器必须符合富士特公司生产的产品对磁保持继电器驱动电路、驱动方法设计的要求。
最后,从张澎参与开发设计的富士特公司已有的专利与涉案专利之间的关系来看。
涉及智能电容器专利的发明目的在于“提供一种基于控制时间短、控制算法简单、成本降低的算法的无功快速补偿控制器”,智能复合开关专利意在防止投切过程产生过电压、大涌流、触点打火烧结,致使开关和电容器的使用寿命比较短等问题,目的在于大大提高开关性能和可靠性,减小体积和制造成本。
而涉案专利重点是解决触点粘接不易分开的问题,具有以下优点和效果:1、采用高压高能脉冲驱动触点,磁保持继电器的吸合释放时间明显缩短,而且动作机构的磨损或小卡滞也可以在强大的冲击力下忽视掉,从而进一步增强继电器的动作稳定性;
2、继电器的触点在微粘接的情况下,可以凭借较大的冲击力迅速分开,提高使用寿命。
因此,涉案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及其技术优点和效果,与富士特公司已有专利技术总体上是相吻合的。
尽管磁保持继电器为富士特公司已有专利涉及智能电容器和智能复合开关中的一个部件,但使用磁保持继电器固然要使用驱动电路和驱动方法,不仅要通过采用高压高能脉冲驱动触点,缩短继电器的吸合释放时间,提高继电器的稳定性和使用寿命,而且要与智能电容器和智能复合开关等内的其他部件相匹配及协同作用,共同实现富士特公司智能电容器和智能复合开关所欲达到的技术目标。
同时,在富士特公司200820058148.0和200820058149.5两个涉及智能复合开关专利的实施例中,也对采用的磁保持继电器驱动方式和驱动电路的相关问题进行了一定的阐述。
三、从张澎设立智峰公司及申请涉案专利的时间来看,其作为富士特公司的股东及监事,在富士特公司工作期间与其妻子共同设立智峰公司后17天即申请包括涉案专利在内的三项磁保持继电器驱动电路和驱动方法专利,不合常理。
综上,现有证据可以认定张澎在富士特公司工作期间,负责或主要参与了磁保持继电器驱动电路和驱动方法的研究。
其在与妻子共同设立智峰公司后极短的时间内申请的涉案专利可以认定为执行富士特公司的任务,并主要是利用了富士特公司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
该专利申请权应归属于富士特公司所有。
智峰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由智峰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