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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靖、王英胜假冒注册商标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黔03刑初82号
案件名称程靖、王英胜假冒注册商标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程靖;王英胜;程静;王先爱;金洋洋;汤建业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黔03刑初82号 公诉机关贵州省遵义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程靖,绰号程伟、玉星,男,1979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信阳市固始县,住北京市丰台区,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8年9月7日被刑事拘留,2018年10月13日被执行逮捕。

现羁押于赤水市看守所。

辩护人代国华,北京理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英胜,绰号王小波、王胖子,男,1989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信阳市固始县,住北京市丰台区,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8年9月7日被刑事拘留,2018年10月13日被执行逮捕。

现羁押于赤水市看守所。

辩护人鲁真真,贵州宏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程静,曾用名程鸿祥,男,1992年11月8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信阳市固始县,住北京市丰台区,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8年9月7日被刑事拘留,2018年10月13日被执行逮捕。

现羁押于赤水市看守所。

辩护人明浩,贵州正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申鹏,浙江靖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先爱,男,1969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巢湖市,住北京市丰台区,因涉嫌犯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8年9月8日被刑事拘留,2018年10月12日被赤水市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经赤水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11月28日被执行逮捕。

现羁押于赤水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刘文胜,贵州名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金洋洋,男,1993年1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安陆市,住北京市丰台区,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8年9月7日被刑事拘留,2018年10月13日被执行逮捕。

现羁押于赤水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李翔,贵州贵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汤建业,男,1989年4月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信阳市固始县,住北京市丰台区,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8年9月7日被刑事拘留,2018年10月13日被执行逮捕。

现羁押于赤水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贺逍遥,贵州贵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贵州省遵义市人民检察院以遵检公诉刑诉[2019]2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靖、金洋洋、汤建业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告人程靖犯传授犯罪方法罪,被告人王英胜、程静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告人王先爱犯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一案,于2019年7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11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贵州省遵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程靖及其辩护人代国华,被告人王英胜及其辩护人鲁真真,被告人程静及其辩护人明浩、申鹏,被告人王先爱及指定辩护人刘文胜,被告人金洋洋及指定辩护人李翔,被告人汤建业及指定辩护人贺逍遥到庭参加诉讼。

期间,经贵州省遵义市人民检察院建议,本院决定延期审理一次。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一、2017年至2018年,被告人程靖、金洋洋、汤建业等人在北京市丰台区出租房内生产假冒的贵州茅台酒、五粮液、国窖1573等假酒超过500件,销售给被告人王英胜、程静等人,后者又销往全国各地。

1、2017年5月至2018年9月,被告人程靖传授金洋洋包装假酒的方法并雇佣其生产假酒,在位于北京市丰台区大灰厂和五里店的出租房内生产各类假酒超过500件,将其中部分假冒贵州茅台酒卖给了王英胜、程静等人。

期间,雇佣汤建业运输材料和假酒。

案发前,程靖安排金洋洋、汤建业将堆放在五里店出租房的假酒转移藏匿。

案发后,侦查人员在该库房内查获贵州茅台酒1803瓶、五粮液酒738瓶、国窖1573酒12瓶及大量未经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许可的各类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包装材料;

在五里店出租房内查获贵州茅台酒20瓶;

在程靖位于丰台区的住宅内查获贵州茅台酒2瓶;

在汤建业位于丰台区的住宅内查获贵州茅台酒2瓶、五粮液9瓶、国窖1573酒5瓶。

经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确认,查获的贵州茅台酒、五粮液酒、国窖1573酒均不是由上述公司生产出品,系假冒产品。

经审查,程靖等人非法经营数额共计人民币1462226元。

2、被告人王英胜、程静以每件(6瓶)1400元或1600元不等的价格从程靖处买入假冒贵州茅台酒百余件,以每件(6瓶)4900元、5100元不等的价格销售至全国各地。

其中,程静销售的数量为40件。

案发后,侦查人员在丰台区营业部查获王英胜存放的贵州茅台酒17件共102瓶;

在其位于丰台区的住房内查获贵州茅台酒103瓶(其中飞天茅台酒87瓶,狗年生肖茅台酒16瓶)、五粮液酒24瓶、泸州老窖老字号特曲5瓶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印章等物;

在其办公室内查获贵州茅台酒94瓶、五粮液酒54瓶;

在其京Q×××××奔驰轿车内查获贵州茅台酒18瓶。

经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确认,查获的贵州茅台酒、五粮液酒、泸州老字号特曲酒均不是由上述公司生产出品,系假冒产品。

经审查,王英胜非法经营数额共计人民币583040元,程静非法经营数额共计人民币196000元。

二、2017年4月至2018年9月,被告人王先爱回收大量贵州茅台酒包装材料存放于北京市房山区的出租房内,期间销售人民币67200元的包装材料。

其中,被告人程靖从王先爱处购买了6万余元的包装材料用于生产假酒。

案发后,侦查人员在王先爱租用的仓库及轿车内查获了大量未经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许可的各类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包装材料。

认定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1、物证即假冒的贵州茅台酒、五粮液、国窖等、未经注册商标合法使用人许可生产的各类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包装材料;

2、商标注册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

3、证人刘某权等人的证言;

4、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等公司的鉴定意见;

5、被告人程靖、王英胜等人的供述。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程靖、金洋洋、汤建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三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程靖传授犯罪方法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传授犯罪方法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王英胜、程静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二被告人刑事责任。

被告人王先爱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向本院提起公诉,并随案移送了全部案卷,提请依法审判。

被告人程靖对起诉指控其犯假冒注册商标罪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表示自愿认罪,但认为持有的贵州茅台酒为假酒,犯罪金额不应当按照鉴定机构出具的真酒价格予以计算;

金洋洋系自行模仿包装茅台酒,未传授包装方法,故对指控其犯传授犯罪方法罪不予认可。

其辩护人提出:对指控程靖犯假冒注册商标罪无异议,但非法经营数额不应当按照价格认定机构及被侵权产品厂商的销售价格进行认定;

程靖之行为不构成传授犯罪方法罪,此罪与假冒注册商标罪是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的牵连关系,虽有两个故意、两个不同的犯罪行为,但是非实质上的数罪,应当以一罪论处;

程靖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认罪态度较好,涉案假酒大部分未销售,社会危害性小,家属表示愿意代为履行缴纳罚金的义务,其因家庭经济困难走上犯罪道路,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王英胜对起诉指控的罪名均无异议,表示自愿认罪,但辩称其已销售的50余件假冒贵州茅台酒中包括与程静共同销售的22件,被扣押轿车为家用交通工具,请求予以发还。

其辩护人提出:起诉指控王英胜的非法经营数额中重复计算了王英胜与程静合作销售22件假茅台酒的销售金额;

王英胜被公安机关扣押的车辆系王英胜之母于2015年8月13日通过个人账户转账购买,非赃款购买,且无证据证明该车是作案工具,应予发还;

王英胜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无犯罪前科,系初犯,悔罪态度良好,鉴于其身体患有严重老年慢性疾病,且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程静对起诉指控的罪名无异议,辩称自己单独销售的10件假茅台酒价格为3000元/件,与王英胜共同销售的价格为4900元/件,并表示自愿认罪,请求从轻处罚。

其辩护人提出:侦查人员在扣押涉案手机时,未对扣押手机张贴封条、未采取信号屏蔽、信号阻断等法定措施,未保护好电子数据的完整性,相应证据不能作为证据采信;

程静销售假茅台酒的价格138900元应当作为认定其非法经营数额的标准;

程静归案后坦白犯罪行为,犯罪情节相对较轻,其系家庭唯一的经济来源,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王先爱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表示自愿认罪,请求从轻处罚。

其辩护人提出:王先爱基于与程靖之间的合约实施了销售假冒贵州茅台酒包装材料的犯罪行为,归案后,王先爱如实交待犯罪事实,悔罪表现好,无犯罪前科,系初犯、偶犯,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金洋洋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表示自愿认罪,请求从轻处罚。

其辩护人提出:金洋洋为获得低廉的劳动报酬帮助程靖包装假酒,主观恶意不深,系从犯,且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悔罪态度诚恳,其家庭情况具体,望在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

被告人汤建业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表示自愿认罪,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其辩护人提出:汤建业系从犯,无犯罪前科或其他不良行为,自愿积极认罪,建议对其从轻处罚,促使其重新做个对社会有用的人。

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起,被告人程靖雇请被告人金洋洋在其位于北京市丰台区大灰厂和五里店的出租房内包装假冒的贵州茅台酒、五粮液酒、国窖1573酒等,并雇请被告人汤建业为其运送假酒及包装材料,程靖根据加工假酒的数量和运输里程及次数分别给金洋洋、汤建业结算报酬。

案发前,程靖安排金洋洋、汤建业将堆放在五里店出租房的假酒转移藏匿。

程靖供述其生产的贵州茅台酒约900件,其中以1400元-1600元/件/瓶的价格售出约500件,获得的销售收入48万元左右。

2018年9月7日,侦查人员在程靖位于大灰厂的出租房内查获贵州茅台酒1803瓶、五粮液酒738瓶、国窖1573酒12瓶,以及酒盒、酒瓶、商标等大量制假材料;

在其位于五里店的出租房内查获贵州茅台酒20瓶及酒盒、酒瓶、商标等大量制假材料;

在汤建业位于大灰厂附近的出租房内查获贵州茅台酒2瓶、五粮液酒9瓶、国窖1573酒5瓶。

经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确认,查获的贵州茅台酒、五粮液酒、国窖1573酒及包材均不是由上述公司生产出品,系假冒注册商标商品。

被告人王英胜、程静以1400元-1600元/件/瓶的价格从程靖处购入假冒贵州茅台酒后,王英胜以4500元-5100/件/6瓶不等的价格进行销售,程静以3000元/件/6瓶的价格进行销售,并通过德邦物流发货给购买者。

王英胜供述其销售的假冒贵州茅台酒约200瓶,包括与程静共同销售的22件在内,获得销售收入165000元;

程静供述其自行以3000元/件售出假冒贵州茅台酒10件,且认可与王英胜合伙售出假冒贵州茅台酒22件的销售金额109200元。

2018年9月6日,侦查人员在北京市丰台区营业部查获王英胜存放于此的贵州茅台酒17件共102瓶;

在王英胜位于丰台区靛厂秀园小区的住房内查获贵州茅台酒103瓶(其中飞天茅台酒87瓶,狗年生肖贵州茅台酒16瓶)、五粮液酒24瓶、泸州老窖老字号特曲5瓶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印章等物品;

在其停放于丰台区靛厂秀园小区的京Q×××××奔驰轿车内查获贵州茅台酒18瓶;

2018年9月7日,在其位于丰台区内查获贵州茅台酒94瓶、五粮液酒54瓶。

经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确认,查获的贵州茅台酒、五粮液酒、泸州老字号特曲酒均不是由上述公司生产出品,系假冒注册商标商品。

2017年8月起,被告人王先爱回收大量贵州茅台酒包装材料存放在其位于北京市房山区北京消防器材厂的出租房内用于出售。

王先爱供述其销售包装材料获得收入67200元,其中销售给程靖假冒贵州茅台酒包装材料6万元。

2018年9月7日,侦查人员在王先爱租住的房间及轿车内查获大量贵州茅台酒包装材料,其中在其停放于房山区阎村镇焦庄村北京消防器材厂出租房的京N×××××奥迪轿车内查获贵州茅台酒成套包材31套。

王先爱供述在其居住房间内查获的贵州茅台酒成套包材中仅有300套是自己回收的,另一部分系王某5(另案处理)存放的。

经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确认,查获的贵州茅台酒包装材料均不是该公司生产,系假冒注册商标商品。

“贵州茅台”、“飞天牌图标”系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商标,该公司授权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合法使用;

“国窖”、“泸州老窖”、“泸州图标”系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

“五粮液”、“五粮液酒图标”系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注册人转让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使用。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出示的以下证据证明: 一、书证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变更羁押期限通知书、逮捕证、监视居住决定书、起诉意见书。

证实:各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及侦查程序合法性。

2、随案移送清单、侦查终结财物处理清单。

证实:涉案财物移送情况。

3、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商标核准续展注册证明、注册商标变更证明及商标使用证明。

证实:(1)“贵州茅台”、“飞天牌图标”系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商标,注册有效期分别至2023年4月20日和2025年11月15日,注册人许可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并对所使用商标的商品进行真伪鉴定、出具鉴定报告。

(2)“国窖”、“泸州老窖”、“泸州图标”系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注册有效期分别至2022年2月20日、2026年12月13日、2027年3月6日,该公司授权打假员对所使用商标的商品进行真伪鉴定、出具鉴定报告。

(3)“五粮液”、“五粮液酒图标”均系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注册人转让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使用,注册有效期分别至2023年2月28日、2018年9月13日,注册商标使用人授权打假员对所使用商标的商品进行真伪鉴定、出具鉴定报告。

4、户籍证明及照片。

证实:被告人程靖、王英胜、金洋洋、汤建业、王先爱、程静均已经达到刑事责任年龄;

2007年6月14日,王英胜因涉嫌抢劫罪,人民检察院以“情节显著轻微,不认为是犯罪”为由不批准逮捕。

5、抓获经过。

证实:程靖在北京市站台被抓获;

王英胜、程静在王英胜位于北京市丰台区的家中被抓获;

金洋洋和汤建业在北京市丰台区上被抓获;

王先爱在北京市房山区北京消防器材厂出租房内被抓获。

6、工作说明。

证实:北京市丰台区刑侦支队西部便衣队民警配合赤水市经侦大队民警,前往丰台区张郭庄辛庄一无号出租大院查找,因该地处于拆迁状态,故未找到该户人员,未对租房房东进行取证。

7、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及照片。

证实:2018年7月29日,购酒人刘某权向公安机关提交4件贵州茅台酒、快递单及其购买贵州茅台酒的照片。

8、银行流水单。

证实:公安机关调取被告人银行开户信息及交易流水单情况。

其中显示(1)程静持尾号0429工商银行卡,在2016年8月至2018年8月期间有大量德邦物流代收款汇入,每笔几百元至3万余元不等,王英胜于2017年4月26日转入1.5万元、2017年6月15日转入2.5万元。

(2)王英胜持尾号5654工商银行卡,于2016年9月至2018年8月期间向其妻李某2所持尾号2638工商银行卡共计转账349.56万元;

李某1持尾号0610工商银行卡于2018年1月20日向王英胜转入21万元。

(3)程靖持尾号6842工商银行卡、王英胜持尾号5654工商银行卡,2016年12月至2017年11月期间王英胜向程靖共计转账119.344万元、程靖向王英胜转账5万元;

程靖持尾号6842工商银行卡,王先爱持尾号7511工商银行卡,2017年6月27日和2017年11月13日程靖分别向王先爱转入5万元和6万元,程靖、王先爱辨认后均称其中5万元,是程靖出借给王先爱用于其儿子看病的钱,6万元为程靖在王先爱处购买假茅台酒包材款。

(4)程靖之妻付某1所持尾号9398工商银行卡于2017年9月至2018年1月期间有大量德邦物流代收款汇入,每笔数千元不等。

(5)王英胜所持尾号5654工商银行卡于2016年8月至2018年9月期间有大量德邦物流代收款汇入,每笔几百元至万余元不等。

9、德邦物流公司发货记录。

证实:公安机关调取被告人的德邦物流公司发货的情况。

其中显示:王英胜以本人名字、手机号177××××6691向购酒人刘某权、毛某章(联系电话136××××7616)、蒋某康(联系电话139××××6739)、陈某(联系电话130××××5572)发货的信息,以发货人“王先生”、手机号188××××2151向购酒人顾某(联系电话135××××3535)、郭某洪(联系电话139××××1498)发货的信息。

10、支付宝账户交易信息。

证实:公安机关向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调取了涉案人员的23个支付宝账户交易信息。

其中显示:李某1和王英胜有支付宝转账记录,王英胜和程靖、程静之间有支付宝转账记录。

11、鉴定意见通知书。

证实:(1)经鉴定,程靖位于丰台区住房内查获的茅台酒包装材料、1828瓶贵州茅台酒不是贵州茅台酒公司生产的,738瓶五粮液酒不是四川宜宾五粮液公司生产的,12瓶国窑1573酒不是泸州老窑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

对上述假冒贵州茅台酒、五粮液酒、国窖1573酒分别进行价值鉴定为2735675元、811062元、11628元。

上述鉴定意见已送达程靖,程靖拒绝签字。

(2)经鉴定,王英胜位于丰台区营业部仓库等地查获的茅台酒包装材料、301瓶贵州茅台酒和16瓶生肖茅台酒不是贵州茅台酒公司生产的,78瓶五粮液酒不是四川宜宾五粮液公司生产的,5瓶泸州老窑老字号特曲酒不是泸州老窑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

对上述假冒贵州茅台酒、五粮液酒、泸州老窑老字号特曲酒分别进行价值鉴定为478383元、85722元、1440元。

上述鉴定意见已送达王英胜签字。

(3)经鉴定,金洋洋位于丰台区五里店仓库内查获的20瓶贵州茅台酒不是贵州茅台酒公司生产的,上述鉴定意见已送达金洋洋签字。

(4)经鉴定,汤建业位于丰台区大灰厂附近出租房内查获的2瓶茅台酒及贵州茅台酒包装材料均不是贵州茅台酒公司生产的,9瓶五粮液酒及62个五粮液手提袋均不是四川宜宾五粮液公司生产的,5瓶国窑1573酒不是泸州老窑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

对上述假冒贵州茅台酒、五粮液酒、国窖1573酒分别进行价值鉴定为2998元、9891元、3695元。

上述鉴定意见已送达汤建业签字。

(5)经鉴定,王先爱位于北京市房山区北京消防器材厂出租房内查获的茅台酒包材均不是贵州茅台酒公司生产的。

上述鉴定意见已送达王先爱,王先爱拒绝签字。

12、扣押的物流单。

证实:(1)公安机关从王英胜处扣押德邦物流单共195张,王英胜已核对确认,其中载明发货人和电话为“茅台经销、188××××2151”,“王先生、177××××6691”,“北京龙源达酒业、177××××6691”,“购酒网、177××××6691”,“茅台客服、177××××6691”,“茅台物流部、177××××6691”,“茅台(北京)分创、177××××6691”,“茅台北京、177××××6691”,“茅台经销、182××××9262”,“茅台经销、159××××8625”,“五粮液(北京)、177××××6691”,“中奥酒业、66691”,发货物品为五粮液和疑似茅台酒,物流单载明的代收货款共156万余元。

(2)公安机关从袁某1处扣押德邦物流单共41张,王英胜对其中12张物流单核对后,确认系和程靖合伙销售茅台酒的发货单,12张物流单载明的发货数为22件,代收货款共10.92万元,发货人和联系电话为“茅台经销、188××××2151”。

二、证人证言 1、刘某权的证言。

称:2018年7月19日,我在网站上看见销售飞天贵州茅台酒,支付19800元买了4件(24瓶),我下单后对方用手机188××××2151、昵称“A、酱香茅台、品味生活(全国经销)”加我微信“捷速服务有限公司”,并通过德邦快递把酒发给我,发货人是王英胜,联系电话177××××6691,发货地址北京市丰台区岳名庄营业部,我收到后发现是假茅台酒,就来公安机关报案。

2、毛某章的证言。

称:我的联系电话136××××7616。

2017年11月,我在电视央广频道上看到卖酒广告,打电话过去,对方向我推销飞天贵州茅台酒,我把收货地址和购买数量发给对方,对方通过快递把酒发给我,收货后我尝了觉得可以,通过刷卡付款给快递员。

我总共买了2箱,每箱6瓶,每箱4500元钱,共花费9000元钱。

我的收货地址是上海市通州路88弄4号3**2室,当时我家在装修,这个地址是我租住的地方。

3、郭某洪。

称:2017年6月份的一天,我在今日头条网上看到卖飞天贵州茅台酒的广告,于是就在网上下单先后买了两次,每次1箱,价格是5000多元左右,具体多少钱我记不清楚了,之后我把联系方式和邮寄地址留给对方,没过几天对方就从北京通过德邦物流邮寄给我了,我的收货地址是上海市静安区西康路4**号锦**星酒店,收货电话139××××1498。

向公安机关出示购买贵州茅台酒取得的增值税发票一张,显示1箱酒金额5300元。

4、蒋某康的证言。

称:2018年7月28日,我在网上看到卖飞天贵州茅台酒的广告,于是我在网上下单买了两次,第一次买了2箱(每箱6瓶装),第二次买了1箱。

我把联系方式和邮寄地址留给对方,2018年7月31日对方通过德邦物流把酒邮寄给我,当天我收货后付了款,第一次购买2箱付款9900元,第二次购买1箱付款5099元,总共花了14999元。

我的收货地址是上海市静安区南山路1**号4**室,收货电话139××××6739,收货人蒋某康。

向公安机关出示两次购买贵州茅台酒的微信支付凭证,显示一次为9900元、一次为5099元。

5、陈某的证言。

称:2018年1月份的一天,我在淘宝网上看到卖飞天贵州茅台酒的广告,就在网上下单买了两次,每次1箱,价格8000多元左右一箱,总共花了1.7万元左右。

之后我就把联系方式和邮寄地址留给对方,没过几天对方通过物流的方式邮寄给我,我的收货地址上海市宝山区泰和路1***弄1号,电话130××××5572。

6、顾某的证言。

称:2018年7月的一天,我在今日头条网上看到卖飞天贵州茅台酒的广告,就在网上下单买了两次,第一次买了4箱,第二次买了2箱,都是每箱6瓶装,价格5000左右一箱,之后我就把联系方式和邮寄地址留给对方,没过几天对方就将酒通过物流从北京邮寄给了我。

第一次买4箱我付19800元,第二次买2箱付9900元,总共付29700元。

两次收货地址不一样,一次收货人顾某,收获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兰路3**弄2号7**室,电话135××××3535;另外一次收货人杨某春,收货地址上海市静安区临汾路1***号,电话138××××2582。

两次都是我本人联系的,第二次的收货我安排公司同事杨某春帮我代收。

对方男子自称姓王,手机号码188××××2151。

向公安机关出示购买贵州茅台酒取得的增值税发票2张,显示金额分别为9900元和19800元;

德邦物流单1张。

7、高某国的证言。

称:大约是2018年5月份的一天,我在米尔军事、凤凰新闻、头条新闻网上看到卖飞天贵州茅台酒的广告,就打电话和对方联系,当时我在网上陆陆续续下单买了5次,每次2箱,价格是2箱9900元左右,具体多少钱我记不清楚了,总共花了5万元左右。

之后我把联系方式和邮寄地址留给对方,没过几天对方把酒通过德邦、顺丰物流邮寄给了我,没有给我开具发票,现酒已喝完。

8、高某的证言。

称:我在网上以38000元的价格买了8箱茅台酒,差不多800元/瓶,算下来每箱价格是4800元。

我于2018年6月上旬联系买酒,对方电话188××××7749,自称郭先生,他记下我的收货地址后把茅台酒邮寄给我,收货时间是2018年7月上旬。

我买酒作为上海**集团招待用酒,对方给开出的发票复印件向公安机关提交。

9、成某询的证言及户籍信息。

称:大约2016年开始我在北京一个销售酒的人那里买过茅台酒,从2016年到2018年夏天,陆陆续续买过五六件。

具体时间记不得了,我在淘宝上看见买酒的店,就和老板联系,老板叫我加了微信,在微信上联系后我买了一些天之蓝的酒,后来那个老板说有贵州茅台酒和茅台内供酒,我先后在他那里买过五六件茅台酒,还有十来件茅台内供酒,茅台酒和内供酒每件6瓶,另外还在他那里买过几箱五粮液,一共买四五十件。

这个老板叫什么名字我不知道,我手机上现在还留了他的电话,我存的名字叫“天之蓝酒北京”,号码是177××××6691,当时基本上都是微信联系,到去年夏天我联系不上他,就把他微信删了,现在记不得他的微信号码。

因为时间长了,酒的价格都不太清楚,贵州茅台酒好像是3000多元一件6瓶,内供酒是600或800元一件,五粮液不到3000元一件,天之蓝一件1000多到2000元的样子。

付酒款开始是在淘宝上,后来用微信联系了用微信转账了,先付款,他几天就把酒发过来。

10、程某刚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

称:我是贵州黔醉集团销售副总。

2018年5月份,经公司业务员介绍,我认识程伟,他和一个姓王的胖子(王英胜)到公司来谈老茅头成品酒合作的事。

后来,程伟(程靖)在我公司购买了1000件老茅头定制酒,6瓶/件,327元/件,共32.7万元;

购买的3120斤散装白酒,其中有3000斤的价格为42元/斤,共12.6万元,另120斤价格为360元/斤,共4.32万元。

程伟通过银行转账和现金方式支付酒款,其中现金支付5万元,向我尾号4617农行卡转账18万元,向我妻子兰某叶的账户转款26.62万元。

不清楚程伟购买3120斤散装白酒的用途。

经混杂辨认,程某刚分别辨认出向其购买酒的程伟即程靖,与程伟同行购买酒的“姓王的胖子”即王英胜。

程某刚向公安机关出具其微信截图5页,证明其与程靖微信聊天中谈到交易酒的金额和付款方式。

11、董某州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

称:我从2017年11月认识付某1后帮他发茅台酒和其他一些酒。

2017年给付某1发了多少茅台酒记不清了,2018年1月至9月份大概发了80件茅台酒,最多的时候一次发10件左右,通常就是2、3件,在2018年1、2月份的时候,付某1的老公(程靖)开着一辆黑色的本田车送付某1到小屯路营业部,从尾箱拿出要发的茅台酒,多的时候装有5、6件,每次没有发完的就留在小屯路营业部,我就按付某1填好单子上的地址打包发货。

2018年8月份开始,付某1打电话或发微信来讲有司机将茅台酒送过来让我给她发货,之后有一个陌生男子开着一辆咖啡色车身印有58速运的车将茅台酒运到小屯路营业部,我就按照那个陌生男子填单上面的收货地址打包发货。

我没有收他们的好处费,都是按公司的规定收运费百分之十的提成。

付某1发的贵州茅台酒都有代收款,一般一件4950元或5100元,填写的物流单姓名就一个“付”,联系电话是133开头的。

今年夏天,具体几月记不清了。

当时王胖子(王英胜)也是将填写好的单子拿给我,我按上面的地址发货,就只发过这一次,发的1瓶茅台酒。

12、孙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

称:2013年2月25日开始我在北京市丰台区营业部上班,2016年7、8月升为经理,主要负责处理异常的单子。

王英胜经常到我们物流点发货,(公安机关出示李某1照片)照片这名男子我也认识,但我之前不知道他叫什么名字。

王英胜经常去我们丰台区营业部发货,照片上的男子经常去帮王英胜发货。

王英胜发的货有茅台酒、洋河海之蓝、天之蓝,但是以茅台酒为主;

照片那个男子也是发的茅台酒。

王英胜从2016年5、6月份开始在我们营业部发茅台酒的,货少的时候他就开自己的奔驰车来拉货,货多的时候他自己骑三轮车拉过来,有些时候也叫面包车拉过来,王英胜一次发货量是几箱,偶尔十几箱,具体多少我记不得了,但是王英胜在我们营业部发货每个月的物流费用是1万多元钱,发到上海、成都比较多,其他地方也有。

照片上的男子是从去年(2017年)上半年开始到我们营业部发货的,我记得他一般都是下午或者晚上去发货,他填单子写的王英胜的单子,所以我知道他是帮王英胜发的茅台酒。

王英胜发货有代收款,每箱贵州茅台酒代收金额5000元左右,按照邮寄重量计物流费用。

发货人名字他们一般写“王英胜”或“王先生”。

经混杂辨认,孙某分别辨认出到物流公司发货的王英胜,帮王英胜发货的男子即李某1。

13、李某军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

称:我自2014年3月开始在北京市丰台区营业部上班,一直是快递员,主要负责送货和收货。

我认识王英胜和他小舅子,他们经常来我们快递点发货,主要发的是茅台酒。

王英胜从2017年9月份开始在我们公司发茅台酒的,货少的时候他就开自己的奔驰车来发货,货多的时候他自己骑三轮车拉过来,有时候也叫面包车拉过来,发往的地方很多,几乎全国各地都有。

他们发货有代收款,具体金额不清楚,每箱贵州茅台酒的代收金额4800-5200元左右,每箱重量是8公斤,物流费用是几十元到几百元不等,是按照邮寄的重量和路程以及代收款数量来计算的。

王英胜填的发货名字是“王英胜,电话号码177××××6691”,后来填写的发货名字是“王先生”,电话号码记不得了,王英胜小舅子填写的名字和电话号码我记不清楚。

经混杂辨认,李某军分别辨认出到物流公司发货的王英胜,王英胜的小舅子即李某1。

14、徐某的证言。

称:我的工作单位是北京好来兴物流有限公司,公司地点在北京市房山区北京消防器材厂。

王某2出面租用了我们公司的那排房子,一共有九间,王某2一家人总共住了七间,王某2说王先爱是他弟弟,还说洗碗厂办公室旁边的两间房子他弟弟要用来放一下货,我平时很少看到他们出入,也没有看到搬货,所以没有管他们的。

15、王某1的证言。

称:我房间里面的茅台酒包材是我叔叔王先爱存放的,是些空的茅台酒瓶子和酒盒,因为他的房间放不下,所以放到我房间来。

我不知道王先爱那些茅台酒包材从哪里来的,也不知道他弄这些瓶子、酒盒做什么。

王先爱介绍我租住这个房子,我也刚来这里住,因为在怀孕期间平时很少出门。

16、王某2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

称:我弟弟王先爱应该是去年(2017年)10月份开始销售假冒贵州茅台酒包材的,他今年6月搬到我这里住。

王先爱存放假冒贵州茅台酒包材仓库在北京市房山区北京消防器材厂内我租住的屋子里面,从北京消防器材厂大门进门,左面大约50米左右就是洗碗厂的大门,洗碗厂大门旁边有一排房子,一共有十间活动房,每一间大约就是15个平方左右的面积,从大门口开始数,第一间房子是洗碗厂的办公室,第二间是王先爱存储假酒包材的库房,第三间是王权存储假酒包材的库房,第四间是洗碗厂工人的住房,第五间和第六间是周松发存储假酒包材的库房,第七间是我自己的住房,第八间是王先爱存储假酒包材的库房和他自己住的地方,第九间是我儿媳的住房,第十间是我女儿王某1的住房,王先爱也将部分假酒包材存放在我女儿家里。

(讯问后绘图说明各个房间的位置)这些库房都是王权、周松发、王先爱让我去租的房子,其中周松发的两间库房是周松发让我帮他向原来那个叫老周的老板租的,后来那个老周因为经济问题跑路了,所以王权和王先爱的库房是他们让我向一个叫徐某的女子租来的。

一般都是王先爱使用他自己的那辆奥迪车去送货,我记得他的车牌号是京N×××××,这辆车他去年买的。

经混杂辨认,王某2辨认出其弟弟王先爱。

17、王某3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

称:王先爱是我的堂姐夫。

今年(2018年)2月份,回家过年我遇见王先爱,交谈中得知道他是做茅台酒酒瓶回收生意的,当时我们一直打工没有赚到钱,所以我和我弟弟王某4就找王先爱了解他回收茅台酒瓶生意的情况。

王先爱简单给我们介绍了他的生意,说飞天茅酒酒瓶每一个价格在40至45元不等,价格的高低看酒瓶和包装质量的好坏,于是他叫我们在上海市各个垃圾回收站、小区、酒店去回收茅台酒空瓶。

今年3月,我和王某4去北京,王先爱带我们去他位于房山区北京消防器材厂的库房看,他的库房是一排十间左右房屋中大门倒数的第三间,当时里面堆放的全是茅台酒的包材,有茅台酒瓶子、盒子、杯子等物品。

我和王某4回到上海后就开始着手回收酒瓶,直到8月,我们积累到七八箱,并通过德邦快递发给王先爱,发的全是飞天茅台酒瓶,一共8箱,每一箱30个茅台酒酒瓶,我记得最后一箱差6个酒瓶,所以,我们发的数量应该是234个成套茅台酒包材,每一套茅台酒包括茅台酒盒子、茅台酒瓶子、茅台酒杯子、酒瓶上的标贴,全部都是完整的。

王先爱说他把货卖完后再将货款全部打给我们,拖到现在一直没有给我们结货款。

经混杂辨认,王某3辨认出其姐夫王先爱。

18、王某4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

称:今年(2018年)7月底,我和王某3共寄了234套茅台酒包材给王先爱。

给发货地址是上海市嘉定区陈村村,发货人王某4,发货电话147××××9969,收货人是王先生,留的王先爱的电话。

货发给王先爱后,他说货不好卖,一直没给我们钱。

(其陈述向王先爱了解回收茅台酒瓶生意的经过、发给王先爱茅台酒瓶的数量等内容与王某3所述一致) 经混杂辨认,王某4辨认出其姐夫王先爱。

19、王某5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

称:王先爱是我叔叔。

去年(2017年)6、7月,王先爱回家看我做生意亏本,就叫我在市面上收购茅台酒酒瓶。

直到今年(2018年)7月份,我大概收购有300个飞天茅台酒瓶子,就通过德邦物流发给他,让他帮我把这此酒瓶子卖掉,因为他还没有和我结账,所以也不知道他卖出去了多少。

我以20多到30多元不等的价格收购的瓶子,王先爱按30多至40多元的价格卖掉,我只从中赚几元或十元钱。

经混杂辨认,王某5辨认出其叔叔王先爱。

20、袁某1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

我从2018年夏天开始接触销售假茅台酒的,我和我妹夫程静、老乡广福(鄢广福)吃饭了解到这事。

程静提供客户信息给我们,我和广福合伙销售,假茅台酒是在程静和“玉星”(程靖)手里拿的,通过在程静手里买客户信息在德邦和顺丰物流点发货,使用货到付款,收到货款后我和广福对半分,除了和广福合伙,我也单独发过货。

我销售的假茅台酒是从程静、“玉星”和“安子”那里拿的,一共拿了180箱,每箱6瓶,都是1600元/箱。

其中,在程静处拿了80箱,广福在“安子”处拿了58箱,这138箱是我们合作的,在“玉星”处拿了两次共42箱,是我单独通过德邦物流或顺丰物流发的货。

在程静那里拿的假茅台酒是程静从“玉星”处拿过来的,由叫“老钱”的人给我送货来,后来我直接联系“玉星”拿酒,也是“老钱”给送的货。

我按每箱4900元或5100元的价格进行销售,进的酒没有全卖出去,和广福合作的卖出58箱,销售额28万多元,扣除成本赚了11万元左右,由广福负责发货,货到后由德邦物流代收款进入广福或程静的账户;

我单独卖的42箱中退回28箱,扣除成本赚了1万多元,发货信息我填广福的手机号码,代收款也是用广福的账户。

和广福合作发货5次,每次在程静处买客户信息的费用是1.5万元,共花了7.5万元;

我单独发货2次,买信息花了3万元。

我知道王英胜也在做网上销售假茅台酒,有次去他家看见他家里存放有假茅台酒。

经混杂辨认,袁某1辨认出向其销售假茅台酒的“玉星”即程靖,向其销售假茅台酒的妹夫程静,销售假冒茅台酒的王英胜、李某1,与其合作销售假茅台酒的鄢广福。

21、李某1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

称:我看见姐夫王英胜做假茅台酒的生意很挣钱,今年(2018年)5、6月,我电话联系在阿里巴巴网上以5000元买了4箱假茅台酒,又以2万多元的价格销售给他人,因为客户没有签收,返货后没有获利。

我通过德邦物流发货并代收货款,发件人写的“李经理”、电话为182××××9262,代收货款账户是我本人的农业银行尾号为1075的账号。

平时我帮亲戚朋友发点牛栏山系列酒,最贵的价格大约2000元左右一箱(6瓶),最便宜的大约300元左右一箱(6瓶)。

2018年5、6月份,我用自己农行尾号为1075的账号给王英胜在德邦物流做代收货款账号。

王英胜说要用我的德邦物流代收款账号代收一部分货款,具体金额我记不清楚了,总共大概四十万左右,银行流水上应该显示连续进账的。

我没有帮王英胜发过货。

发货人手机号码为182××××9262、发货人为李经理(或者客户、北京鹏发酒业)就是我本人。

我使用的QQ号为4*×××24、昵称“隐”,我用手机号182××××9262注册微信号×××、昵称“北京鹏发酒业”,另一个手机号187××××8626注册微信号×××、昵称“北京牛栏山”。

我认识袁某1、程静,但不知道他们做什么。

经混杂辨认,李某1辨认出销售假茅台酒的姐夫王英胜,其认识的袁某1和程静。

22、李某2的证言(系王英胜之妻)。

称:2018年2、3月,有德邦快递往我位于北京市丰台区的住处送贵州茅台酒,我才知道我老公王英胜在销售假冒贵州茅台酒。

快递员每隔几天就会往我家送2、3箱酒,由于我和王英胜夫妻感情不好,他做什么不跟我说,在家听见他经常打电话,销售假冒茅台酒都是他一个人操作,我不清楚他怎么收钱的。

家里堆存的103瓶茅台酒和24瓶五粮液酒是王英胜放的。

我不清楚王英胜的工作和收入来源,他有时给我现金作生活费,但大部分是通过银行卡转钱给我,2017年给了我一部分钱,加上今年(2018年)给我的钱,我在老家河南省固始县子,一共付全款花了60万元。

我用自己的名字共办理了两张银行卡,一张工商银行卡和一张农业银行卡,都是前几年办理的,具体银行卡号不记得,平时银行卡在我的钱包里。

我转账给李天强80万块钱是借给他的,算的是一分利,后来他连本带息拿了108万元的现金还我,我拿其中60万元在老家买房,其他钱仍存在工商银行卡上。

我只使用182××××5778这一个手机号码,用该号码注册微信名叫“晓昑”。

李某1是我弟弟,他好像帮人卸货,不清楚他的收入,有一次他拿钱让我帮他存着。

23、王某6的证言。

称:我叫王某6,曾用名王运平、王海涛。

我以卖贵州茅台酒系列假酒为主,还有五粮液及其他低端假酒。

2017年我在北京认识李天强后,基本上全都在李天强处拿假冒贵州茅台酒,一件1600元,不定期结账,通过我收到货款后付给他,有刷卡和现金支付,我们约定,不管什么原因退货都直接退给他,然后折抵1500元,我一件损失100元。

我是从半个月前开始(2018年9月6日)在程伟(程靖)手中拿货的,只拿了几十件,一件1400元,我就让程伟直接拉去德邦快递给李天强介绍的快递员董某州邮寄出去,但是还没有给程伟结过账。

我在程伟和李天强处购买假茅台酒销售,董某州帮我发货。

24、贝某的证言及户籍信息。

称:王英胜是我的孙子,我和他之间没有经济上的往来,只是过年过节他给我点孝敬钱,另外我有一张银行卡在王英胜那里,那张卡是农业银行的,是以前我的身份证办理的,具体什么时间办的我记不得,卡号也不知道,后来王英胜说要用一下,我就拿给他一直在他那里,现在在哪里我不知道,他用这张卡干什么了,我也不知道,我也没有问过。

25、袁某2的证言及户籍信息。

称:程静是我的丈夫,我们之前在北京昌平区回龙冠批发市场做饮料酒水批发,市场拆迁后,开过网店卖茶叶,在他被抓之前都是做网店。

我在北京那会儿使用的是137××××9377和137××××9610这两个号码,现在使用的是以前在河南信阳老家办的号码。

扣押的137××××9610的手机以前是我在使用,这手机通讯录中储存有三个“老公”的名字的号码,分别是153××××5790、136××××9167、181××××5379,我都不知道谁的,没有用过,我老公的号码是131××××9377或者131××××9788。

26、付某2的证言。

称:我丈夫汤建业跑“58”货运,车是我们自己的一辆金杯系列咖啡色福田牌面包车,在网上接单,什么时候帮程靖运送东西我不清楚。

我在北京没有做事,就在家带我的孩子和我大姐付某1的大女儿。

对大姐夫程靖、三妹夫金洋洋的职业我均不清楚,大姐付某1和三妹付某3都没有职业,在家带孩子。

在我租住的家中搜出来的假冒茅台酒、五粮液酒和假茅台酒包装盒等物品,是汤建业在帮别人拉货的时候带回来的,具体是从什么地方来的我也不知道。

27、付某3的证言(金洋洋之妻)。

称:在北京的这段时间我在带孩子,付某1那个时候怀着孩子,付某2在上班。

我和她们都没有参与做假酒生意。

金洋洋也没有生产假酒。

28、付某1的证言(程靖之妻)。

称:程靖没有安排我支付过工资或拿钱给汤建业、付某3、付某2等人,程靖的事情我都没有管,我也不知道为什么程靖会说我支付工资报酬给汤建业。

133××××3897这个手机号之前一直都是我本人使用,尾号9398这张工商银行卡是我自己的身份信息开户的,也是我本人在使用,我用这张卡作为德邦物流的代收款账号,发货地点是在北京市丰台区,都是我自己一个人去发货,发的货有茶叶、酒,有天顺缘、国尊、老茅头和回收的少量贵州茅台酒。

回收的贵州茅台酒一般卖1300元左右一瓶,没有整件的,回收的茅台酒是真的。

三、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1、被告人程靖的供述与辩解。

供称:我叫程靖,别名程伟,也有人叫我“玉星”。

我从2016年年底接触假茅台酒后,于2017年5月开始我一个人制售假茅台酒,7月后请人制售。

我生产过假冒茅台酒、假五粮液、假国窑1573,只销售过假茅台酒,假五粮液和假国窑1573都没人购买。

我制售假酒的库房在丰台区五里店绿化公司往北100米的一个院子里,停在这个院子里的京Y×××××厢式货车是作为流动库房,还有一个位于北京市丰台区的一处民房。

库房都是我本人租用,其中,丰田区大灰厂辛庄村仓库在2017年年底租用,我在路边看到贴的出租广告,就打电话联系,经与房东老板商量,没有签订租赁合同,我支付给房东老板一年10000元现金租赁费。

五里店仓库也是我在路边看到贴的出租房信息,打电话给房东老板联系,商量租金是2000元/月,没有签订租房协议,商量好后,我拿了一个月的房租2000元现金给老板;

厢式货车是我本人在房山区路边买的,当时购买的价格是10000元,车是老板给我送到五里店库房的。

仓库里面的假酒都是我的。

丰田区大灰厂辛庄村的民房仓库主要用于堆放成品假茅台酒和假五粮液酒,在此堆放了大约300件零3瓶假茅台酒,6瓶/件,共1803瓶;

堆放了123件假五粮液,6瓶/件,共738瓶;

堆放了2件假1573酒,6瓶/件,共12瓶。

京Y×××××的厢式货车车里大约是有100来件成品假茅台酒,付某1昨天(2018年9月6日)上午给我打电话说感觉不对劲,可能被警察盯上了,我开始有点担心,就告诉付某1,让她找人帮忙把车里的货挪一下,然后我就关机了,当时我也不知道付某1找谁挪货,现在车应该在大灰厂辛庄村民房仓库里面。

我制售假茅台酒的包材是在陈光富和王先爱那里购买,都是电话、微信联系好后,由他们本人开车给我送到库房,有时金洋洋接货,有时他们自己帮我放在库房里。

先后在陈光富处购买了600箱左右假茅台酒包材、130箱左右假五粮液包材和几件国窑1573包材。

一箱包材包括除酒以外的所有包装,我和他结账都是用现金结账,有时是买一次付一次钱,有时是购买几次后再结账。

假茅台酒包材200元至500元不等,其中带芯片的500元/件,不带芯片的200元/件,大约购买了100件带芯片的和大约500件不带芯片的,花了15万左右;

假五粮液的包材200元/件,花了2.5万元左右;

假国窖1573的包材价格,我记不得了。

我从2017年8、9月份开始在王先爱处只购买过假茅台酒的包材,一共买了200多箱,具体数字记不清楚。

2017年购买的大约140件假茅台酒包材价格每件400元,共5.6万元左右;

2018年购买大约40件假茅台酒包材价格是每件370元,共14800元左右。

总共7万左右,是通过尾号6842工商银行卡转账的,王先爱的包材有400、430两种价格,旺季的时候就是430一箱,平时是400一箱,一箱包材包括外包装箱、瓶子、瓶盒、瓶盖、飘带等。

去年支付宝转过一次大约3、4万元,其他结账有现金也有微信,今年我只在王先爱那里拿过几箱包材,其他的都是在陈光富那里拿的。

2017年6月27日,通过银行卡转账5万元给王先爱,2017年11月13日,通过银行卡转账6万元给王先爱,两笔一共11万元,这些钱是王先爱向我借的钱,2017年12月中旬左右,王先爱在北京市丰台区次把钱归还给我了。

灌装假茅台酒用的基酒分别是在丰台区新发地批发市场购买的茅台王子酒和贵州遵义一个叫程某刚那里买的散酒,假五粮液用的基酒是在该批发市场购买四星金六福酒,假国窑1573用的基酒记不清了。

在程某刚处共购买散装茅台酱香原浆3000斤,价格42/斤,共12.6万元,另外120斤散装白酒,价格360/斤,共4.32万元。

今年(2018年)7月底,我和程某刚约定好后,在遵义市市区一路边拿现金5万元给程某刚,有部分是直接存现金,余下的用卡转账。

通过发货物流发过来的,程某刚不知道我用这些酒来灌装假茅台。

今年6月份,我还在程某刚那里定制了“老茅头”品牌酒,买了大约1000件,支付了35万元左右,通过我银行卡(6842)转到一个叫兰什么春的人银行卡上,卡号是程某刚发我的。

这些酒现在都在丰台区五里店库房里面和京Y×××××的厢式货车里面。

2017年5月我一个人在制售假茅台酒,7月份,随着生产规模的扩大,我就叫金洋洋、付某3、汤建业、钱中华来帮我。

我教金洋洋包酒,他大概学了三个月左右的时间,除了金洋洋我没教过其他人做假酒,金洋洋是为了帮我,我才教他的。

金洋洋和付某3负责包酒,汤建业和钱中华负责把成品酒拉到物流点发货。

堆放在丰田区大灰厂辛庄村的民房仓库的假酒是金洋洋和付某3生产的,但主要是金洋洋在生产。

金洋洋、付某3包装费50元/件,他们二人是夫妻关系,付某3大约2018年3月份左右来的北京,付某3偶尔和金洋洋一起包装假酒,他俩一起大约包装了600件左右。

包装工具是金洋洋去五金店买的,具体哪儿购买的我记不得。

从2017年农历7月份至今2018年9月,我分两次给过金洋洋3万元左右的现金,一次是在2017年农历11月份左右给了他1万多元,还有一次是在2018年农历5月份左右给了金洋洋1万元左右的现金;我没有拿过钱给付某3。

汤建业、钱中华是根据路程收费,没有具体数字,一般几天结一次账,每次结账大约1500-2000元之间,跑一趟为50至150元。

汤建业和钱中华大多数由我老婆付某1支付,我偶尔支付给钱中华,一共付过两次大约1500元左右,两次都是在2018年5月份。

付给汤建业现金,钱中华是现金或微信转账。

我的妻子付某1没有参与生产过程,她从2017年年底开始网上销售假茅台酒,主要方式是通过广告推广,随后联系汤建业或钱中华拉到丰田区岳各庄北路德邦物流点。

发货人名字是程静,电话×××。

物流发货人上留有我妻子付某1的名字和电话号码13××**3897,就是付某1自己联系买家后发货,我偶尔也用付某1的名义发货。

我制售的假酒主要是卖给王小波(王英胜)、王海涛、程鸿祥(程静)。

王小波2018年大约购买了6瓶装300箱左右,2017年大约购买了6瓶装100来箱,每件1400元或1600元。

王小波知道我这酒是假茅台酒,他买来用于销售,从中获取利润,王小波支付我酒款的方式有银行卡转账,应该是通过他本人的银行卡转账到我尾号6842工商银行卡上。

我们又各投资了20万元,从2018年农历3月开始做“天顺缘”和“国尊”两种品牌酒,由厂家生产,我们销售,全部手续跑下来,从7月份开始正式销售。

我还把酒卖给一个叫程鸿祥(程静)的人,卖了200多件假冒茅台酒,价格1600元一件(6瓶),程鸿祥,男,年龄在28到30岁,河南省固始县的人,这其中有40件是卖给程静的舅子袁某1,程静大约支付了我23万左右,都是用现金结账。

还有40件的酒钱没有给我。

王海涛(王某6)是从2018年7月底才在我这里购买假茅台酒,购买了大约3、40件左右,当时谈的是1400元一件,还没有结账我就被抓了。

我用自己的身份信息注册了两个微信号,分别是×××、×××,我于2018年农历5月份左右买了手机号171****0448,随后用这个手机号又注册了一个微信。

微信号×××、×××两个微信号绑定我身份证开户的工商银行卡,尾号为6842,微信号×××没有绑定银行卡。

支付宝账号是×××,绑定的也是尾号6842的工商银行卡。

微信还绑定了一张农行卡,尾号是0576,开户名都是我本人程靖。

我一共生产了大约900件假冒贵州茅台酒,在辛庄库房被查获了300件,卖给了王海涛(王某6)、王小波(王英胜)、程鸿祥(程静)、袁某1等500件,还有100件左右可能被我老婆付某1通过网络广告销售了。

得到的酒款大约有48万左右,获利20万左右。

我没有在网络上销售过假茅台酒。

我只是认识鄢广福,他都未必认识我,我和他见面都不讲话的,我和鄢广福没什么业务往来。

2018年10月31日,公安机关出示程靖尾号6842银行卡账户2017年6月27日和11月13日分别向王先爱转账5万元、6万元的明细,程靖辨认后,称其中5万元是出借给王先爱的钱、6万元为在王先爱处购买假茅台酒包材款。

2、王英胜的供述与辩解。

供称:我叫王英胜,小名王小波,平时也有人叫我胖子。

我大概从2018年5月份开始在程靖处购买假飞天茅台酒进行销售,总共在程靖处拿了七八十件假茅台酒,不到100件,每件六瓶装,一共500瓶左右,购买价格1400元或者1600元每件,总价款大约12万多元,但是我只支付5万元左右,剩余的还没有支付给程靖,都是现金支付。

我销售了大约200瓶左右假茅台酒,我在程靖处购买的500瓶假茅台酒还剩余301瓶,被公安机关扣押了。

我销售的200瓶左右的假茅台酒金额大概是165000元,单件是5100元,2件就是9900元。

赚的钱基本都花了,入账是在我身份信息开户的尾号为5654工商银行,还有就是我姥姥贝某身份信息开的尾号为1673农业银行卡。

我从2017年上半年开始销售五粮液,大该销售了500件左右,每件6瓶,这些五粮液我是从北京新发地、锦绣大地的批发市场购买的,有时候也在网上购买,但都没这些销售者的联系方式了,我买五粮液的出售价格最高是4700元,最低4600元左右。

销售假酒的方式是先联系广告推广公司制作网页,客户在网页下订单,广告公司将每日的订单情况反馈给我,我根据订单信息联系客户,再通过德邦物流将假茅台酒发给客户。

发货地点在北京市丰台区营业部,都是由德邦物流代收款后,扣除手续费,转账到我尾号5654的工商银行卡和1673的农业银行卡上,物流我都用自己的姓名,联系电话为188××××2151、177××××6691。

我电脑里的电子表格记有卖酒客户的基本信息。

我在德邦物流发货主要销售的是假茅台酒每件5100元、2件9900元,五粮液(水晶)白酒最高5100元,洋河系列(梦之蓝、天之蓝、海之蓝)最高每件不超过3000元,牛栏山系列白酒每件最高不超过2000元。

李某1是我的小舅子,我记不清楚为什么今年6-8月他给我转了443158元。

2016年6月份至8月份期间,我在德邦物流的代收款账号出问题不能打款,填写代收款账号的时候就用了李某1的账号,之后我就给李某1讲有德邦物流的代收款在他的账号上,等德邦物流转款到他的账号上之后再转给我,具体帮我收了多少钱,我记不清楚了。

今年(2018年)9月初的一天,我和程静合伙卖过两次假茅台酒,第一次大约是2018年9月2、3号,我们合伙卖了22件假茅台酒,每件是4950元,总计售价l08900元钱,我和程静讲除去成本和广告费用之后赚得的我们两人平均分配,但还没来得及分就被抓获了。

第二次就是我被抓获那天,我和程静还没商量好的时候就被抓获了。

我和程静合伙卖的22件假茅台酒成本是1600元,总共是35200元,广告费2万元左右,获利大约53700元,都是程静在网上找的订单,然后将订单信息反馈给我,具体客户的名字我记不清了。

在袁某1处扣押的12张快递单子是我和程静合作销售假茅台酒的发货快递单,上面一张纸条上写有“鸿阳UC合作实发22箱”字样的意思是我和程静合作销售假茅台酒发货22箱。

给我送假茅台酒到物流点的是一个叫老钱和一个叫小汤的,我只知道他们的小名,是固始人,老钱估计有四十多岁,比较胖,自己有个银色的面包车,车牌不知道,平时好像在做货运。

小汤年龄大约三十来岁,个子偏胖高,自己有一辆面包车,在后挡风玻璃上有个“58速运”的字。

我和袁某1是小学同学,和他没有经济和业务往来,只是偶尔会在一起吃饭这些。

今年上半年和程靖到贵州谈定制酒合作的事,见过程某刚,后来再也没有见过。

在岳各庄德邦物流那里存放的17件茅台酒都是假的,就是在陈靖那里买来准备发给客户的。

在我家里搜到的16瓶狗年假茅台酒是我自己在网上购买的。

我家中收出的印章有些我是我自己公司的,有些是我捡的,我销售假茅台酒的发票是通过别人介绍在北京市丰台区桥附近一个男子那里开的发票,不论金额,每张150元钱。

公安机关在我处扣押的197张德邦物流单上写有茅台客服、茅台经销分别价格是4000多、5000多、10000多卖的是茅台飞天不老、茅台镇出的荷花等,有一些我记不清了。

3、金洋洋的供述与辩解。

供称:我从2017年秋天开始帮程靖做假酒,我们两人在北京市丰台区大灰厂库房生产假酒,刚开始我不会做,就打打杂,干干粗活,程靖大概教了我两三个月,我学会生产假酒的流程之后,就一个人帮程靖生产,主要做假茅台酒和假五粮液酒。

程靖没有跟我说具体的报酬,只说他挣钱后不会亏待我。

程靖安排我在大灰厂库房生产假酒,我不清楚房子是不是他租的,生产假酒的材料和工具都由程靖提供。

到了今年(2018年)8月,由于大灰厂库房要拆,我们才搬到五里店库房生产假酒。

我在五里店的库房把假茅台酒做好后,程靖会安排人把假茅台酒运出去卖掉,没有及时卖掉的假茅台酒就存放在大灰厂库房和五里店库房院子的集装箱货车里,那个地名我不知道,但我找得到,这个民房里面有茅台酒266件,五粮液酒好像是121件或123件,国窖1573酒2件,还有一些包装箱、塑料袋之类的茅台酒包材和大约30件未包装完的茅台酒,这些酒和包材都是程靖的。

我帮程靖做了大约500多件假茅台酒、100多件假五粮液酒,假酒有时由程靖自己拉走,有时由汤建业开车拉走,我共获得3万元左右的报酬,都是程靖以现金方式给的。

在公安机关查获之前,程靖让付某1安排我和汤建业把集装箱货车里的假酒全部都转运到大灰厂库。

程靖、汤建业和我三人的老婆是三姐妹。

程靖的老婆付某1是大姐,汤建业的老婆付某2是二姐,我的老婆付某3是老三。

我老婆付某3和二姐付某2偶尔也在帮我,但她们做的都不是技术活,就只是帮我擦酒瓶子,叠说明书,粘贴手提袋,打扫卫生等一般的不需要技术含量的活,我老婆付某3主要是帮我送饭或打扫库房卫生,二姐付某2会到库房来找付某3聊天。

大灰厂库房是专门用来存放做好的假茅台成品酒,还存放了一些在那个集装箱的货车上。

4、汤建业的供述及辩解。

供称:我的电话号码是185××××1041、157××××5729,微信名“心与心的距离”,微信号记不清了。

我从今年(2018年)7、8月份开始帮老板程靖运送假茅台酒,我的老婆付某2和程靖的老婆付某1是亲姐妹,程靖叫我把假茅台酒拉到什么地方去,我就帮他拉过去。

2017年刚开始的时候,程靖生产假茅台酒的库房在北京那边,当时的生意不太好,再加上那边库房也大,不需要倒货,所以我帮他运送假茅台酒的次数不多,大概十天或者半个月才运送一次,有时候也在帮他把废品或者垃圾拉出去处理掉。

2018年7、8月,因为大灰厂库房那边要拆,程靖就在五里店重新找了一个库房,但是五里店库房很小,堆放不下多少东西,所以就需要把生产好的假茅台酒运送到大灰厂库房去堆放,再加上快过中秋节生意好了,所以近两个月帮程靖运送假茅台酒的次数要多些,大概三五天会拉一次,有时是拉到德邦物流去发货,有时是从五里店库房把假茅台酒拉到大灰厂库房去堆放。

由于从五里店库房把假茅台酒拉到大灰厂库房去倒货比较麻烦,所以程靖才决定买一个旧的箱货车来放在五里店库房,以便堆放生产好的假酒。

每拉一次货程靖就给我几十块钱,基本都是五六十元,路程远的话就给我一百元,一般一次就是几件或者十来件假酒,几十件的情况很少。

除了拉假茅台酒,我还帮他拉过假五粮液酒,不过很少,从去年开始拉货到我被抓获,算下来我总共帮程靖拉了400件左右的假酒,他就给过我2000元左右的报酬,钱都是由程靖的老婆付某1支付给我,我们不是拉一次就结一次账,而是隔一段时间结一次账,每次付某1支付报酬给我都是现金,我们都没有通过微信转账或者银行转账的方式结过报酬。

我拉货的工具是一辆金杯车,咖啡色的,牌照是京Q×××××,行驶证是我的名字,我一般把假酒拉到小屯路德邦物流交给“小董”和岳各庄北路德邦物流店,另外还送到“王胖子”(王英胜)位于岳各庄的家里去过有两次,给“王胖子”总共送了20件左右的假茅台酒, 大灰厂和五里店库房里我就看见金洋洋在生产假酒,其他人我没见过,有时候付某3也去帮金洋洋的忙,但付某3不会做假酒,就只是打杂,帮着金洋洋装酒盒、装纸箱、打扫卫生、堆放杂物等等。

程靖生产假茅台酒的基酒是茅台王子酒、茅台酱门经典、茅台镇散酒,茅台镇散酒是程靖从别人那里购买的,大约在八月底的时候,程靖给我打电话,让我到丰台区环下高速的收费站那里接一辆箱式货车,让我把货车带到辛庄库房。

当天晚上大约八九点的时候,我就开自己的福田车到西六环下高速那里接到了一辆箱式货车,把货车带到了辛庄程靖的库房里,然后我和箱式货车的司机、金洋洋我们三个人一起将箱式货车里面的散酒下到库房,大约有两百个纸箱,一个纸箱就装一瓶,一瓶大概有4斤左右;

生产假五粮液的基酒是五星金六福、也有四星金六福,但是四星金六福用得很少。

2018年9月6日中午,大姐付某1给我打电话让我将五里店库房的假酒搬到大灰厂辛庄库房。

我到五里店库房看见付某1和金洋洋在,我们三人将箱式货车里的酒下了在我福田车和另外一辆金杯车里,装好后我和金洋洋开福田车到大灰厂库房,另外一辆金杯车跟我一起将货转移到大灰厂库房。

在我家搜到的假酒,是我帮程靖拉货的时,看见他的仓库有零散的假茅台酒,就带回家准备自己喝。

搜到的茅台酒、五粮液包材,则是我帮程靖清理仓库准备扔掉的,当时我来回家之后,看见有些袋子可以装东西,所以我就留在家里了。

5、王先爱的供述与辩解。

供称:我去年(2017年)把饮料批发生意停了,从8月开始销售假茅台酒和五粮液酒的包材。

我倒卖的茅台酒包装材料一般都是王全从山东发过来的,有一部分是从周松发手上拿的货,还有一些是我妻子的堂弟王某3把他从酒店收来的酒瓶子直接从上海发给我,我收到货之后还需要分类,如果标签坏了我们就需要重新贴标签,然后我配上茅台酒的那个飘带、酒杯等物品就可以了。

周松发的生意比较大,货源比较多,平时我差货的时候就从他那里拿来卖,他差货也从我这里拿去卖。

一般我们把包材分为精品、一等、二等、三等4个等次,精品飞天茅台酒包材价格是379元一箱(六瓶一箱),一等飞天茅台酒包材价格是280元一箱,二等飞天茅台酒包材价格是200元一箱,三等飞天茅台酒包材价格是160元一箱。

我们通过包材瓶子和盒子的磨损程度来分茅台酒包材等级。

我一共只有两个客户,一个叫程伟(程靖),程伟在我这里购买的基本上都是精品等级的,另一个是老李好像是叫李元海,他们购买茅台酒包材是为了制造假贵州茅台酒。

李元海去年买了五六十箱茅台酒包材、今年分三次一共买了40箱包材,都是三等包材,价格是每箱180元,一共就7200元钱。

从2017年8月开始卖茅台酒包材给程靖。

8月某天,我和周松发等人吃饭,饭后程靖问周松发我是做什么的,周松发说我在给酒店送饮料还在酒店里回收茅台酒包材,于是程靖说他以后要茅台酒包材就找。

两三天后,程靖给我打来电话确认我是否有茅台酒包材。

大约一周后,程靖又打电话,并叫来一辆白色面包车到我的库房拉十箱茅台酒包材。

从此以后,程靖有需要就叫人到我那里拉包材,只有今年我开车给他送了18箱茅台酒包材到北京市丰台区一居委会转给他车上。

我卖茅台酒包材给程靖,就是为了赚点钱,因为酒店回收了很多茅台酒包材,卖成废品不值钱,卖给程靖的话赚更多的钱。

2017年6月27日程靖转给我5万元是出借给我的钱,当时我的儿子王京城腿摔断了借钱治病。

2017年11月13日程靖给我转的6万元钱是预付从我那里购买茅台酒包材的费用,因为我的儿子王京城第一次手术没有成功,期间程靖在我那里购买了3.8万元左右的茅台酒包材,但我又不好向程靖要账,所以我就给程靖讲王京城治病需要钱,程靖转了6万元给我,意思是支付之前的3.8万元左右的茅台酒包材,剩余的钱以后陆陆续续购买茅台酒包材。

从2017年8月至2018年8月程靖大约购买了6万元的茅台酒包材,其中2017年大约150箱茅台酒包材,我按照260元、280元、300元、320元不等的价格卖的,一共是4.2万元钱左右;

2018年48箱飞天茅台酒包材,按照370元一件卖的,一共是17760元钱。

2017年、2018年总共我卖给程靖的飞天茅台酒包材大约就是6万元左右。

我销售茅台酒包材共获利67200元,其中卖给程靖的6万元左右,卖给李元海的7200元。

卖给程靖的茅台酒包材包含6个瓶子、6个酒杯、6个盒子、6个飘带、6个说明书、1个茅台酒识别器和3个手提袋。

程靖是通过银行卡转账支付的,转到我工商银行卡尾号7511的卡上,李元海是直接给我现金。

在我所住的北京市房山区北京消防器材厂大门进入左侧50米左右的地方有一个红色的大门,进入红色大门右手边有十间房屋。

第一间洗碗厂的办公室。

第二间是我和王某5共同存放茅台酒包装材料的仓库,共有600套左右,其中我存放有五六十箱左右包材,大概300套,每一套有1个空茅台酒瓶子和茅台酒盒子、一盒酒杯、一张正面、背面标贴。

手提袋每一箱包材有3个,总共150个茅台酒手提袋,还有50个茅台酒包装箱。

其他是王某5的。

第三间房里面的茅台酒包材都是王全存放的。

第四间屋子是一个洗碗厂工人住的。

第五间房和第六间房里面的包装材料都是周松发存放的。

我当时住在第八间房,这间房里的白酒包装材料是王某3、王某4、赵平的,我只在里面铺个床晚上睡觉。

第九间房是我侄媳妇一家住的。

第十间房是我侄女王某1住的,她房里搜查出来的茅台酒瓶、茅台酒盒、茅台酒芯片因为都是散装的,全是我暂存在她房里的。

2018年2月我回老家过年,和王某3、王某4、王某5聊天过程中我告诉他们我在卖茅台酒包材。

赵平一直在北京,所以2017年就知道我卖茅台酒包材的事。

2018年7月,王某5也在安徽省合肥市回收贵州茅台酒包材,因为他要回老家所以就把他自己回收的包材发给我,让我帮他卖。

王某5给我发了22个包的茅台酒包材。

其中有20包茅台酒包材,每个包里面都是30个茅台酒空瓶、30个杯子和30个酒盒,20个包茅台酒包材就有600个茅台酒空瓶、600个杯子和600个酒盒。

另外2个包的贵州茅台酒包装材料里面装的是空纸箱子,每个包里面有20个茅台酒空箱子,共40个茅台酒空箱子。

王某5也在安徽省合肥市回收茅台酒包材,但因为王某5要回安徽省无为县老家划赛龙舟,所以王某5就将他回收的22个包的贵州茅台酒包装材料发给我叫我帮他卖。

这些包材都没有卖出去,王某5给我讲的是卖出去了再给他钱。

王某4、王某3是我亲叔伯舅子,因为他俩说他们在上海租住的房屋要被拆迁,于是就将他们回收的茅台酒包材邮寄到北京让我给他们卖。

我没拆开过,我也不知道这包装材料一共有多少。

赵平就在北京,他自己在回收贵州茅台酒包材,所以他没有发货给我,只是讲我能帮他卖出去的话,卖了再将钱给他。

我使用的是一部银灰色的华为手机,就是当时你们在我床头搜出来的那部,手机一直是我自己在使用。

我使用138××××8150这个手机号注册的微信号,微信昵称“风雨同舟”,支付宝号138××××8150,一直都是使用这个手机登录的,没有其他人在使用。

我的儿子王京城有先天性心脏病、先天性的成骨不全,先天性智障,4岁才会走路,12岁读到三年级之后就没有读了。

他在家就只能干点小活,比如刷碗,扫地之类的,有时候打打游戏,有时在手机上看看电视。

王京城是否能够以我的名义联系发货,具体我不清楚,因为有时候我不在家,他有几个堂哥,有可能是王权、周松发他们以他的名义发货的,我一直都是用自己的身份信息发货。

6、程静的供述与辩解。

供称:我叫程静,别名程红洋,小名红洋。

2018年7月开始销售假茅台酒,和别人吃饭时听说我们河南固始县老家一个叫“玉星”(程靖)的在做假酒,我就联系在他那里拿酒,然后在网上买一些客户信息,逐一打电话核实客户是否需要,如果需要,我就通过德邦物流和中通快递给客户发货,再使用货到付款的业务由快递代收货款。

从“玉星”那里拿10箱假茅台酒,一箱6瓶的价格是1600元,卖出去是一箱3000元。

我发货时使用我老婆袁道萍的名字和电话137××××9377,我指定的收款账户也是我老婆的一张工商银行卡。

我自己做时,大约卖了10件假茅台酒,不但没盈利,反而亏了钱。

于是在9月3号左右,我就和老乡王英胜合伙销售假茅台酒。

和王英胜合伙销售的30件假茅台酒是王英胜去拿的货,我就只负责在网上把订单买回来交给王小波(王英胜)核实,销售价格具体是四千几我记不得了,发货也是由王小波负责,当时我们讲好赚了对半分,我还没有分到钱就被抓了。

我使用手机号1312699788注册的微信,微信号和名称已记不清。

137××××9610这个号码我大约在2018年4月从网上买过来的,用这个号码发过茶叶和酒水,但没有假茅台酒。

我大舅哥袁某1之前借给我5万元钱,今天我才还给他,一部分用微信转账、一部分给的现金。

2018年4、5月,我介绍袁某1认识了在北京做酒生意的我的表哥鄢广福,大约在7、8月,他俩就在一起合伙做假茅台酒的生意了,具体情况我不太清楚,袁某1向我买过两次客户信息,每次1.5万元,共支付我3万元,我还帮他联系在“玉星”处拿过假茅台酒,具体数量我记不清楚了,他没有在我这里拿买过假茅台酒。

四、鉴定意见 1、鉴定聘请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贵州茅台酒公司鉴定证明表。

证实:经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鉴定,刘某权购买并提交公安机关的4件(24瓶)贵州茅台酒属于假冒茅台酒。

2、鉴定聘请书、贵州茅台酒公司产品辨认(鉴定)表、泸州老窖公司鉴定证明书、五粮液公司鉴定证明书。

证实:公安机关委托注册商标使用权人分别对查获的涉案酒进行真伪和价格鉴定。

(1)在程靖、王英胜、汤建业、王先爱处查获的贵州茅台酒及包材均属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其中贵州茅台酒零售价为1499元/瓶、狗年生肖茅台酒零售价为1699元/瓶。

(2)在程靖、王英胜、汤建业处查获的国窖1573酒、泸州老窖老字号特曲酒均不是泸州老窖公司产品,其中国窖1573酒销售指导价格52度为969元/瓶、38度为739元/瓶,泸州老窖老字号特曲酒销售指导价格为288元/瓶。

(3)在程靖、王英胜、汤建业处查获的五粮液酒及汤建业和王先爱持有的五粮液酒包材均不是宜宾五粮液公司生产产品,其中五粮液酒零售价52度为1099元/瓶、39度为699元/瓶,五粮液1618酒零售价52度为1199元/瓶、39度为969元/瓶。

3、价格认定结论书。

证实:2018年9月28日,赤水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价格认定结论书,载明飞天贵州茅台酒的市场中间价格为1499元/瓶,2128瓶的总价格为3156891元;

狗年生肖贵州茅台酒的市场中间价格为1699元/瓶,16瓶的总价格为27184元;

五粮液酒(52度)的市场中间价格为1099元/瓶,825瓶的总价格为元906675元;

泸州老窖老字号特曲(52度)的市场中间价格为288元/瓶,5瓶的总价格为1440元;

国窖1573酒(38度)的市场中间价格为739元/瓶,5瓶的总价格为3695元;

国窖1573酒(52度)的市场中间价格为969元/瓶,12瓶的总价格为11628元。

五、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1、指认、辨认笔录及照片。

证实:(1)2018年9月8日,程靖指认出位于北京市丰台区一处民房系其生产、存放假茅台酒、五粮液酒等的仓库。

(2)2018年9月20日,经混杂辨认,程靖辨认出向其购买假茅台酒的王小波即王英胜,辨认出向其销售灌装假茅台酒用基酒的程某刚,辨认出丰台区岳各庄德邦物流营运点接受其销售给王英胜假茅台酒的小董即董某州,辨认出为其生产假茅台酒的付某3、金洋洋、汤建业,辨认出向其销售假酒包材的王先爱,辨认出向其购买假茅台酒的程鸿祥即程静和袁某1。

(3)2018年9月22日,经混杂辨认,王英胜辨认出向销售假茅台酒的程靖和程靖之妻即付某1,辨认出与其合伙销售假茅台酒的程鸿祥即程静,辨认出为其提供代收款账户的李某1,辨认出其同学袁某1,辨认出定制酒销售人员程某刚。

(4)2018年9月26日,经混杂辨认,金洋洋辨认出让其生产假茅台酒的程靖,辨认出帮程靖运输酒的汤建业,辨认出程靖之妻付某1。

(5)2018年9月7日,金洋洋指认出位于北京市丰台区五里店一处民房系其为程靖生产假茅台酒、假冒五粮液酒等的地点;

2018年9月8日,金洋洋指认出位于北京市丰台区一处民房系其为程靖生产假茅台酒、假五粮液酒等的地点。

(6)2018年9月26日,经混杂辨认,汤建业辨认出让其运输假茅台酒的程靖,辨认出向其支付运输报酬的付某1,辨认出为程靖生产假酒的金洋洋和金洋洋之妻付某3,辨认出接收过假酒的“王胖子”即王英胜;

2019年3月1日,经混杂辨认,汤建业辨认出让为其运输假茅台酒的德邦物流发货员董某州。

(7)2018年10月2日,经混杂辨认,王先爱辨认出向其购买茅台酒包材的程靖,辨认出帮助其在北京市房山区北京消防器材厂内租赁房间作为存放茅台酒包材仓库的哥哥王某2,辨认出收购茅台酒包材的王某5,辨认出存放茅台酒包材的赵平、王某4。

(8)2018年9月7日,王先爱指认出位于北京市房山区北京消防器材厂内第二间租赁房为其存放假茅台酒包材的地点、京M×××××轿车为其偶尔用于运送假茅台酒包材的车辆。

(9)2018年9月25日,经混杂辨认,程静辨认出向其销售假茅台酒的程靖,辨认出与其合伙销售假茅台酒王小波即王英胜,辨认出介绍给袁某1合伙销售假茅台酒鄢广福。

2、搜查证、搜查笔录。

证实:(1)2018年9月6日,公安机关在北京市站台对程靖人身及随身物品搜查。

(2)2018年9月7日,公安机关对程靖位于北京市丰台区的库房进行搜查。

(3)2018年9月6日,公安机关对王英胜位于北京市丰台区的住所进行搜查。

(4)2018年9月6日,程靖交待卖了102瓶飞天茅台酒给王英胜,已送到该物流部,为此公安机关对北京市丰台区路德邦物流营业部进行搜查。

(5)2018年9月7日,公安机关对王英胜位于北京市丰台区进行搜查。

(6)2018年9月7日,公安机关对停放于北京市丰台区靛厂秀园小区王英胜持有的京Q×××××奔驰汽车进行搜查。

(7)2018年9月6日,公安机关对金洋洋位于北京市丰台区五里店勇创青年公寓出租屋的生产库房进行搜查。

(8)2018年9月6日,公安机关分别对汤建业的人身、位于北京市丰台区附近的出租房和福田牌面包车进行搜查。

(9)2018年9月7日,公安机关对王某1位于北京市房山区北京消防器材厂内的出租屋进行搜查。

(10)2018年9月7日,公安机关对王先爱的人身,其位于北京市房山区北京消防器材厂内的出租屋进行搜查。

3、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

证实:(1)2018年9月6日,公安机关在程靖处扣押现金19950元、金色苹果6和金色华为手机各1部、纸条2张、咖啡色钱包1个、中国工商银行卡(尾号6842)1张、程靖护照1本、程靖港澳台通行证1本、程靖身份证1张等物品,并附扣押照片。

(2)2018年9月7日,公安机关对程靖位于丰台区租用库房中查获的物品进行扣押,其中飞天茅台酒1803瓶(300件零3瓶,6瓶/件),五粮液酒738瓶(52度,123件,6瓶/件),国窖1573酒12瓶(2件,6瓶/件),茅台酒飘带386根、彩盒42个、胶帽50个、芯片50个、酒杯134个、防伪识别器50个、胶带4个、背标98张、外盒58个、防伪介绍书30张、物流标13张。

(3)2018年9月7日,公安机关对金洋洋位于北京市丰台区五里店勇创青年公寓的出租屋内查获的物品进行扣押,其中飞天茅台酒20瓶(含未装盒14瓶、已装盒6瓶),成品酒的物流填充物1卷,贵州酒135桶(5斤装),打包带1捆,茅台酒瓶盖600个、防伪识别器50个、正背标280张、防伪小标300张、胶帽350个、防伪宣传页130张、芯片200枚,电插板1个,灌装器1个,封口散热器1把,茅台酒酒瓶1160个、彩盒1020个、手提袋600个、瓶盖4800个、酒杯2140个,压盖机1个,封口散热器1把。

(4)2018年9月6日,公安机关对汤建业位于北京市丰台区附近的出租屋内查获的物品进行扣押,其中飞天茅台酒2瓶,五粮液酒9瓶(52度,1件零3瓶,6瓶/件),国窖1573酒5瓶,茅台王子酒3瓶、茅台王子酒2瓶(珍品),赖茅酒2瓶,金六福酒(38度)1瓶、金六福酒(52度)2瓶、金六福酒(四星)3瓶、金六福酒(五星)1瓶,湘泉酒(54度)1瓶、湘泉酒(印有湘泉字样)2瓶,五粮液酒提袋62个,茅台酒封口胶带1卷、酒杯12盒(2个/盒)、防伪标识24张、瓶盖38个、飘带7根,五粮液1618酒瓶3个,OPPO手机1部,中国工商银行凭证9页,咖啡色福田牌车(京Q×××××)1辆及该车行驶证1本,银行卡5张(工商银行9735、邮政银行5156、平安银行6683、华夏银行1866、招商银行5762)。

(5)2018年9月6日,公安机关对王英胜位于北京市丰台区住所中查获的物品进行扣押,其中茅台酒103瓶(包括飞天茅台酒87瓶、狗年生肖茅台酒16瓶),五粮液酒(52度)24瓶,泸州老窖老字号特曲酒5瓶,天顺源酒36瓶,电脑2台(主装机),打印机4台,贵州茅台酒胶带2卷、防伪识别器10个、酒杯37盒(2个/盒)、彩盒27个、手提袋4个,现金130400元,农业银行卡4张(尾号9913、6976、9973、1673)、浦发银行卡1张(尾号3576)、建设银行卡3张(尾号6326、3232、2597)、交通银行卡1张(尾号5044)工商银行卡2张(尾号7064、0638),借条1张(记载李天强借李某2100万内容),房屋租赁合同1份(记载李某2租赁房屋靛厂丁香园5-1-101),德邦物流快递单197张,U盾1个,红色钱包1个、黑色钱包1个、背包1个,苹果手机2台(黑色和金色)、小米手机1台(白色)、华为手机1台(蓝色),营业执照(副本)2份、食品经营许可证(副本)2张、被投资企业股权变动情况报告表1页、租赁合同4页,印章11枚(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中栏山鑫鑫贸易有限公司、北京宝旺鑫商贸有限公司、北京宝旺鑫商贸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北京宝旺鑫商贸有限公司发票专用章、北京宝旺鑫商贸有限公司财务专章、北京聚鑫嘉嘉酒业有限公司、北京聚鑫嘉嘉酒业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北京聚鑫嘉嘉酒业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北京聚鑫嘉嘉酒业有限公司发票专用章)。

(6)2018年9月6日,公安机关对北京市丰台区路德邦物流营业部查获王英胜持有的物品进行扣押,其中飞天茅台酒102瓶(此为程靖供称卖了102瓶贵州茅台酒给王英胜送到北京市丰台区岳各庄物流营业部)。

(7)2018年9月7日,公安机关对王英胜位于北京市丰台区查获的物品进行扣押,其中飞天茅台酒94瓶、五粮液酒(52度)54瓶、国窖157酒35瓶。

(9)2018年9月7日,公安机关对王英胜停放于北京市丰台区靛厂秀园小区的京Q×××××奔驰汽车中查获的物品进行扣押,其中飞天茅台酒18瓶(3件,6瓶/件),现金1569元,墨绿色钱包1个,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和招商银行卡各1张(尾号5654、3211、3277),王英胜的驾驶证1本,协议1份(北京宝旺鑫商贸有限公司与莆田聚木联创广告有限公司签订的协议),中国银行回单1张(付款人李静,收款人林仁伟),京Q×××××汽车一辆。

(8)2018年9月7日,公安机关对王某1位于北京市房山区北京消防器材厂出租屋内查获的物品进行扣押,其中贵州茅台酒酒瓶111个、外箱75个、彩盒41个、酒杯135盒(2个/盒)、防伪胶帽1袋、红色飘带1捆、手提袋98个、防伪芯片1包、防伪识别器20个,贵州茅台酒2.5L的包材1套。

(9)2018年9月7日,公安机关对王先爱位于北京市房山区北京消防器材厂出租屋内查获的物品进行扣押,其中农业银行卡2张(尾号0676、2575),工商银行存折1本(尾号7511),黑色奥迪汽车京N×××××轿车1辆及该车行驶证1本,金色华为手机1部,账本2本(一本封面标注2018年5月16号新账、一本为蓝白色相间硬抄笔记本),贵州茅台酒成套包材1826套(其中飞天茅台酒1670套、15年茅台酒114套、30年茅台酒18套、50年茅台酒6套、鸡年茅台酒18套),茅台酒酒瓶680个、酒杯400盒(2个/盒)、彩盒500个、外盒250个。

(10)2018年9月6日,公安机关对程静持有的3部手机进行扣押,其中华为P10手机、OPPOR9S手机、VIVOX9手机各1部。

4、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现场图,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

证实:(1)2018年9月8日,公安机关对程靖位于丰台区的库房进行勘验。

(2)2018年9月6日,公安机关对程靖、金洋洋位于丰台区五里店勇创青年公寓的假酒生产库房进行勘验。

(3)2018年9月6日,公安机关对汤建业位于北京市的出租房进行勘验。

(4)2018年9月7日,公安机关对王先爱位于北京市房山区北京消防器材厂出租屋存放假酒包材的地点进行勘验。

六、电子数据检查报告。

证实:(1)公安机关对程靖处扣押的金色华为手机、金色苹果手机进行电子数据检查后发现:微信昵称“未来”与微信昵称“金洋”已删除的聊天记录中疑似涉案聊天内容,印证了金洋洋负责包装假茅台酒,并参与假冒茅台酒生产,帮助程靖处理退货等各方面的事宜;

微信昵称“未来”与微信昵称“钱中华135××××9489”已删除聊天记录,有疑似程靖与钱中华结算运输费和购买纸箱费用的结算记录。

(2)公安机关对王先爱处扣押的金色华为手机进行电子数据检查后发现:未删除短信中有王先爱与“程伟”、“罗大组新号”、“罗大姐要芯片”等人疑似进行假酒包材交易的内容是微信昵称“风雨同舟”与微信昵称“张军”、“**”、“凡金富阜阳”、“李伟勤”、“茅台酒杯专供”、“江怀老婆”、“老程大嫂子”、“王良报”、“王林”、“程伟”、“王京城”、“王志”、“王先红”、“王某2”、“二发子”、“王某5合肥号码”、“王胜权”、“王某4”等人的聊天记录中有疑似交易贵州茅台酒或茅台酒包材的内容。

(3)公安机关对王英胜处扣押的黑色华为手机(王英胜之妻李某2使用)进行电子数据检查后发现:微信昵称“晓玪”与微信昵称“杀手老郭”的聊天记录中有疑似交易贵州茅台酒的内容;

对王英胜处扣押的黑色苹果、金色苹果、白色小米手机进行电子数据检查后发现:微信昵称“A、酱香茅台、品味生活(全国经销)”与微信昵称“滨哥”、“美第奇艺术设计范红星”、“心境”、“@哼哈@”、“艾瑞”、“天天”、“Jin.”“奕和”、“般若”的聊记录中有疑似交易贵州茅台酒、五粮液酒、洋之蓝酒等产品的记录。

(4)公安机关对汤建业处扣押的黑色OPPO手机进行电子数据检查后发现:微信昵称“心与心的距离”与已删除的未知对象的聊天记录中有疑似交易茅台酒的内容。

(5)公安机关对程静处扣押的粉色VIVO手机、黑色华为手机、白色OPPO手机进行电子数据检查后发现:手机微信中有大量德邦快递发货、物流、代收货款等内容,有疑似交易贵州茅台酒、五粮液酒、邮寄发票的内容。

(6)公安机关对李某1处扣押的黑色小米手机进行电子数据检查后发现:微信昵称“北京鹏发酒业”与微信昵称“您好,我是刚跟您联系做推广的”、“李某军”、“二姑奶”、“推广”、“王凯,开票电话136××××9348”、“小波哥”、“姨姐夫新号”、“kiko-kiko推广的”、“网络推广的”、“AA蔷薇花开”等人的聊天记录中有联系网络推广酒、开具发票、反馈物流信息等内容,与微信昵称“牛栏山百年”、“鹏博伟业”、“喝燕京啤酒交天下朋友”、“玉星子”等人的聊天记录中有疑似交易茅台酒、五粮液酒及包材的内容。

公诉机关出示的上述证据均系公安机关依法收集,且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证明案件事实,具有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对其证明效力及所证明的内容本院予以确认。

被告人程靖的辩护人在庭审中提交北京市丰台区妇幼保健院超声心动检查报告单复印件一份,以证明程靖之女程语涵患有先天性心脏病,家中需要程靖的照顾。

被告人王英胜的辩护人在庭审中提交的证据为:1、户名为程东静的农业银行交易明细清单复印件一份,以证明王英胜被扣押的奔驰车系其母亲出钱购买;

2、王英胜户籍所在村委会和派出所分别出具的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以证明王英胜无犯罪前科;

3、中国人民解放军第307医院住院病案,以证明王英胜患有糖尿病、高脂血症等疾病,不适合关押;

4、被告王某6的判决书,作为本案量刑参考。

被告人程静的辩护人在庭审中提交的证据为:1、程静户籍所在村委会出具的证明,以证明程静一贯表现良好;

2、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两份,以证明程静有两个小孩需要其照顾。

被告人王先爱提交的证据为:1、户籍所在村委会出具的证明,以证明王先爱家庭情况具体,事发前表现较好;

2、北京积水潭医院住院病案复印件两张,以证明其儿子王京城患有严重疾病;

3、借条复印件两张、银行流水及贷款清偿证明,以证明在本案中被扣押的奥迪车系分期贷款购买,经济困难。

被告人金洋洋的辩护人在庭审中提交的证据为金洋洋的户口本,以证明其家中有个2岁的子女需要照顾。

被告人汤建业及其辩护人未提交证据。

公诉人对上述证据的质证意见:程靖辩护人提交的证据与本案定罪无关联;

王英胜的车辆由谁出钱购买与是否是作案工具无关联,其犯罪行为地不在户籍所在地,户籍所在地相关机构出具的证明,不能达到证明目的,而王英胜是否适应关押需要专门的部门进行鉴定,医院并不掌握关押的标准;

程静所在村委会的证明达不到证明目的,现有证据不能证明程静是两个小孩的唯一照顾人;

王先爱户籍所在地村委会并不掌握其事发前的表现情况,提交的其他证据亦与本案无关联;

金洋洋亦非子女的唯一照顾人,不能达到证明目的。

针对被告人及辩护人出示的证据,经审查,因与本案案件事实无关联,亦不属于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故不予采信。

结合本案事实与证据,针对控辩双方的意见,本院评判如下: 一、关于被告人程靖是否构成传授犯罪方法罪的问题。

经查,被告人程靖和金洋洋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印证了程靖为雇佣金洋洋加工假冒贵州茅台酒等侵权产品进行销售,而向金洋洋传授加工侵权产品的方法,从主观目的来看,程靖是以共同犯罪的故意向金洋洋传授包装侵权产品的方法,该传授犯罪方法的行为与其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存在牵连关系,依法应从一重罪论处,故应以程靖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定罪处罚。

公诉机关指控程靖构成传授犯罪方法罪不成立,程靖及其辩护人关于程靖之行为不构成传授犯罪方法罪的辩解及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二、关于被告人程靖、金洋洋、汤建业非法经营数额的认定。

首先,关于侵权产品品种的认定。

根据被告人程靖、金洋洋、汤建业三人的供述,结合程靖租用侵权产品包装仓库、汤建业租住房屋内查获的侵权产品情况,能证实程靖、金洋洋生产的侵权产品有贵州茅台酒、五粮液酒、国窖1573酒3个品种。

其次,对于非法经营数额问题,程靖供称生产的900件假冒贵州茅台酒已销售500余件,销售金额48万元左右,生产的假冒五粮液酒和国窖1573酒,则因无人购买而未售出;

金洋洋供称为程靖生产假冒贵州茅台酒500余件、五粮液酒100余件;

汤建业供称为程靖运送售出的假冒贵州茅台酒和五粮液酒400件左右。

三被告人的供述与同案被告人王英胜、程静的供述及证人王某6的证言,能够相互印证,证明程靖已销售的假冒贵州茅台酒价值48万元。

公安机关在程靖位于北京市丰台区的租用库房内扣押的贵州茅台酒1803瓶、五粮液酒738瓶、国窖1573酒12瓶;

在程靖位于北京市丰台区五里店的租用库房内扣押贵州茅台酒20瓶;

在汤建业位于北京市丰台区附近的租住房内扣押贵州茅台酒2瓶、五粮液酒9瓶、国窖1573酒5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本解释所称‘非法经营数额’,是指行为人在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过程中,制造、储存、运输、销售侵权产品的价值。

已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

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

侵权产品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的规定,因现有证据无法确认被告人程靖实际销售贵州茅台酒的数量,进而无法确认其销售平均价格,结合被告人程靖与同案被告人的供述及相关证人证言,按照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以其实际销售假冒贵州茅台酒价格区间内较低的价格即1400元/件计算扣押假冒贵州茅台酒1825瓶的价值为425838元(304.17件×1400元/件)。

扣押的五粮液酒和国窑1573酒未经销售,也无标价,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五粮液的价值为820953元(747瓶×1099元/瓶)、国窖1573酒的价值为16473元(17瓶×969元/瓶)。

综上所述,被告人程靖、金洋洋、汤建业的非法经营数额为1743264元(480000元+425838元+820953元+16473元)。

三、关于被告人王英胜非法经营数额的认定。

被告人王英胜供称从被告人程靖处购进的假冒贵州茅台酒以4950-5100元/件的价格对外销售200瓶左右,获利165000元,其中包括与被告人程静共同销售的22件109200元。

证人刘某权、毛某章、郭某洪等购酒人的证言、证人提供的购买发票及经王英胜确认的物流单等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证明王英胜实际销售假冒贵州茅台酒的价格区间为4500元-5100元/件。

公安机关在王英胜位于北京市丰台区及岳各庄北路德邦物流营业部等地扣押假冒贵州茅台酒301瓶、狗年生肖茅台酒16瓶、五粮液78瓶、泸州老窖特曲5瓶。

因现有证据无法确认王英胜实际销售贵州茅台酒的数量,进而无法确认其销售平均价格,结合王英胜与同案被告人的供述及相关证人证言,按照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以其实际销售假冒贵州茅台酒价格区间内较低的价格即4500元/件计算扣押假冒贵州茅台酒301瓶的价值为225450元(50.1件×4500元/件)。

扣押的狗年生肖茅台酒、五粮液酒和泸州老窖特曲未经销售,也无标价,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其价值,分别为狗年生肖茅台酒21184元(16瓶×1699元/瓶)、五粮液85722元(78瓶×1099元/瓶)、泸州老窖特曲1440元(5瓶×288元/瓶)。

综上所述,王英胜的非法经营数额为498796元(165000元+225450元+21184元+85722元+1440元)。

庭审中,王英胜辩称位于岳各庄北路德邦物流营业部扣押的假冒贵州茅台酒17件不确定是其本人持有,被扣押的泸州老窖特曲是朋友赠予饮用的。

经查,王英胜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中已确认从程靖处拿来该17件酒用于销售,且与程靖的供述能够印证,故对王英胜的此节辩解意见不予采纳。

同时,本院已查明王英胜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被扣押的泸州老窖是否系自己所用或他人赠予,并无相关证据佐证,故被扣押的泸州老窖特曲的价值亦应认定为非法经营数额。

四、关于被告人程静非法经营数额的认定。

被告人程静供称,以3000元/件的价格从被告人程靖处购进10件假冒贵州茅台酒对外销售,另与被告人王英胜共同销售30件假冒贵州茅台酒。

程靖、王英胜的供述和证人袁某1的证言与程静的供述能够相互印证,证实程静从程靖处购进假冒贵州茅台酒销售的事实。

通过庭审调查,王英胜确认与程静共同销售22件假冒贵州茅台酒的实际销售收入为109200元,对此,该部分金额应作为二人共同犯罪金额,故程静非法经营的数额为139200元(30000元+109200元)。

五、关于被告人王先爱非法经营数额的认定。

被告人王先爱供称,以平均300元/件的价格向被告人程靖销售假冒贵州茅台酒包材200件,获得销售收入60000元,另向李元海(另案处理)销售假冒贵州茅台酒包材40件,销售收入7200元。

公安机关在王先爱位于北市市房山区北京消防器材厂出租房及京N×××××奥迪轿车内扣押的假冒贵州茅台酒包装材料331套,王先爱在庭审中辩称,京N×××××奥迪轿车内查获的贵州茅台酒是朋友宴会上使用剩下并让其带回家继续饮用的,该辩解理由并无相关证据佐证,京N×××××奥迪轿车内查获的31套贵州茅台酒包装材料已经鉴定为假冒注册商标标识的产品,结合王先爱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事实,对王先爱的此节辩解理由,本院不予采信。

王先爱被扣押的331套贵州茅台酒包装材料因未经销售,也无标价,按照已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价值为13241元(67200元÷280元×55.17件)。

综上,王先爱的非法经营的数额为80441元(67200元+13241元)。

六、关于被告人王英胜、王先爱被扣车辆应否发还问题。

证人孙某、李某军的证言证实王英胜使用其京Q×××××奔驰轿车运送侵权产品到物流公司发货,证人王某2的证言证实王先爱日常使用其京N×××××奥迪轿车运送侵权包材,结合公安机关在上述两辆轿车内查获侵权产品的事实,本院认定,侦查机关扣押的京Q×××××奔驰轿车、京N×××××奥迪轿车属于供犯罪使用的作案工具,应当予以没收。

七、关于公安机关对被告人程静持有手机扣押进行电子数据检查的程序问题,公安机关依法制作了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由公安人员会同见证人、持有人查点清楚,持有人、见证人均在扣押笔录、扣押清单上签名,扣押、移送进行电子数据检查程序并无不当。

对程静辩护人关于公安机关手机扣押及进行电子数据检查程序不当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八、关于六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所提,六被告人被抓获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认罪情节,且认罪悔罪,请求依法从轻处罚及被告人程靖、王英胜、程静的辩护人建议对该三被告人适用缓刑的辩解及辩护意见。

本案六被告人被抓获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认罪情节,可依法对六被告人从轻处罚,结合六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地位和作用、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情节,对被告人程靖、王英胜、程静的辩护人要求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对六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九、关于被告人金洋洋、汤建业的辩护人所提,二被告人系从犯,应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

经查,受被告人程靖的指使和安排,金洋洋负责灌装假酒,汤建业负责将假酒通过物流或直接向客户运送,二人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到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对其作减轻处罚。

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成立,应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靖、金洋洋、汤建业违反社会主义市场管理秩序,明知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而生产销售贵州茅台酒、五粮液酒和国窖1573酒,非法经营数额达1743264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的规定,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且属情节特别严重,应依法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幅度内处刑。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程靖、金洋洋、汤建业犯假冒注册商标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当予以确认。

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程靖提起犯意,联系买家并组织实施制假行为,应为本案的主犯;

被告人金洋洋、汤建业受程靖雇佣参与本案,并在程靖的传授或安排下进行灌装或发送侵权产品等行为,被告人金洋洋、汤建业在制售侵权产品过程中均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的规定,结合被告人程靖、金洋洋、汤建业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和地位,归案后的坦白情节,本院决定对被告人程靖从轻处罚,对被告人金洋洋、汤建业减轻处罚。

被告人王英胜、程静违反社会主义市场管理秩序,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进行销售,其中王英胜非法经营数额498796元、程静非法经营数额1392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巨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的规定,被告人王英胜、程静的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王英胜非法经营数额巨大、程静非法经营数额较大,对被告人王英胜应当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幅度内处刑,对被告人程静应当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量刑幅度内处刑。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英胜、程静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当予以确认。

在销售22件侵权产品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英胜、程静共谋实施犯罪,相互分工合作,不宜区分主从。

结合其犯罪事实、情节、数额、社会危害程度及认罪态度,本院决定对被告人王英胜、程静从轻处罚。

被告人王先爱违反社会主义市场管理秩序,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非法经营数额80441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单片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伪造、擅自制造或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伪造、擅自制造或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二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之规定,被告人王先爱的行为构成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属情节严重,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的量刑幅度内处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之规定,结合被告人王先爱的犯罪事实、情节、数额、社会危害程度及认罪态度,本院决定对被告人王先爱从轻处罚。

并适用缓刑。

综上所述,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护知识产权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程靖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八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9月7日起至2022年12月6日止。

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 二、被告人王英胜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9月7日起至2021年9月6日止。

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 三、被告人金洋洋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四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9月7日起至2020年9月6日止。

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 四、被告人汤建业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9月7日起至2020年7月6日止。

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 五、被告人程静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9月7日起至2020年3月6日止。

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 六、被告人王先爱犯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 七、扣押在案的赃物、作案工具,全部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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