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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继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许昌许继昌龙电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豫10知民初101号
案件名称许继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许昌许继昌龙电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许继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许昌许继昌龙电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豫10知民初101号原告:许继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许继大道1298号。

法定代表人:张旭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星、王美君,河南国银(许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许昌许继昌龙电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元路。

法定代表人:时新建。

委托诉讼代理人:菅中战,河南金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许继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诉许昌许继昌龙电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于2019年9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许继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星、王美君,被告许昌许继昌龙电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菅中战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许继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停止使用“许继”和“XJ及图”商标,并给付原告合同到期后的商标使用费暂计8万元(自2019年1月1日起暂计至2019年6月30日,实际支付至被告停止使用商标止);

2、判令被告支付非法使用“许继”和“XJ及图”商标的违约金300万元;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等。

事实与理由:许继”和“XJ及图”系原告合法拥有的商标,且2005年12月3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许继”和“XJ及图”为驰名商标。

原、被告双方签订《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和《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补充协议》,同意被告在约定产品中享有目标注册商标(即编号为第1286243号、第1286242号的注册商标)的普通使用权,期限为2018年1月1日开始至2018年12月31日终止。

在上述期限到期后,被告继续使用“许继”和“XJ及图”商标进行宣传,且拖欠支付合同终止后的商标使用费。

经原告多次催告,仍不终止此侵权行为。

被告的上述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此,原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

许昌许继昌龙电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辩称,一、答辩人2019年以来没有继续使用原告许继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的商标。

原告许继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没有证据证明2019年以来答辩人还在继续使用“许继”和“XJ及图”进行宣传。

原告提交的《公证书》、网页、《现场工作记录》和光盘均无法辨认出答辩人2019年以来继续使用“许继”和“XJ及图”进行宣传。

宣传网页是2018年以前的,而2018年以前答辩人是有偿使用其商标的。

退一万步讲,即使答辩人使用了“许继”和“XJ及图”进行了宣传,但2019年以来答辩人也没有在自己的商品上使用其“许继”和“XJ及图”。

二、因答辩人2019年以来没有再继续使用原告的商标,故答辩人不应当支付原告2019年以来的所谓商标使用费。

三、答辩人更不应该支付原告许继电气股份有限公司300万元所谓违约金。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及补充协议是许继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事先准备好的格式合同、格式条款,在签订时不许答辩人做任何修改。

而且《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只约定了答辩人违约向许可方的许继电气有限公司支付300万元违约金,而没有约定许可方的许继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违约时向被许可方的答辩人公司支付300万元违约金,这是典型的霸王条款,也违反了《合同法》规定的自愿、公平原则,违反了《合同法》关于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条款无效,而且约定的违约金过高,其诉请不应得到支持。

鉴于上述,请依法驳回原告许继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第1286242号“许继”、第1286243号“XJ及图”商标注册人。

上述两商标的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第9类:电工仪表及仪器、变压器、电抗器、互感器、熔断器、断路器等等,目前均在有效期内。

被告成立于2003年4月8日,经营范围为生产经营无功补偿与滤波装置,高、中压开关及开关柜、变压器、箱式变电站、低压开关柜(箱)、仪器、仪表、自动化控制设备等。

原、被告的经营范围有重合的部分。

自2011年至2018年,原、被告每年均签订《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合同约定原告授权被告使用第1286242号“许继”、第1286243号“XJ及图”商标;

许可使用期限均为当年1月1日至当年的12月31日,到期终止;

商号许可使用费标准均是上年度销售收入的0.5%。

2016年、2017年、2018年的使用费分别是116100元、132250元、136550元。

2018年合同第五条侵权与保证中主要约定:被告应当合理使用商标,不做侵害原告商标美誉度及原告利益的行为;

不能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表明拥有目标注册商标;

不能擅自授权他人使用等等。

第六条合同终止中约定:本合同按3.2条款(即每年12月31日)规定的时间终止;

原告有权根据需要随时终止本合同;

合同终止后,被许可方不得将目标商标用于宣传或销售、提供服务等活动中。

第七条违约条款中约定:被告延迟支付许可使用费的,每延迟一周,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许可使用费总额5%的违约金,并履行合同义务;

被告有其他违反本合同条款约定的,应向原告支付上年度销售收入30%且不低于300万元的违约金。

被告将案涉商标用于低压开关柜、低压配电箱、交流低压配电箱的生产中。

2018年合同到期后,原告拒绝再续签合同。

2019年8月5日,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王帅向许昌市天平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

王帅在该公证处公证员的见证下,用电脑登录被告的官网,被告的官网最上方被告的企业名称前有一处与原告第1286243号“XJ及图”商标完全一致的标志。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第1286243号、第1286242号商标注册证、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详情查询复印件、2018年《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补充协议》、(2019)豫许天证内民字第1932号公证书,被告提供的2010至2018年《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及《补充协议》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为凭。

本院认为,双方签订的数份《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及《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补充协议》均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均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均应合法有效。

被告基于原告多次连续授权使用案涉商标。

2019年起,原告不再许可被告使用其商标,系原告的权利。

原告对其权利的处分应当得到尊重。

双方合同终止后,被告失去了继续使用第1286243号“XJ及图”商标的权利基础,故被告现在的使用行为已经构成侵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赔偿损失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应予以支持。

鉴于被告经营的多个方面均使用“XJ及图”商标,本院考虑到被告办理停用的相关事务客观上需一定时间,酌情给予被告半年期限。

关于损失赔偿问题,原告未提供自身损失或被告销售收入证据,本院参考近几年商标许可使用费标准,酌情确定被告按照14万元/年的标准赔偿原告损失直至被告实际停止使用案涉商标之日止。

关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原告违约金300万元的诉讼请求,《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中仅笼统约定了违约金300万元,未明确约定该违约金条款适用的具体情形。

此外,考虑到双方的渊源,双方过去每年均签合同,合作关系良好,还存在先使用后签合同的惯例。

2018年合同到期后至本次诉讼前,原告未举证证明其已明确告知被告不再签订2019年合同,也未举证证明被告给原告造成损失,因此,原告以被告非法使用诉争商标为由,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300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辩称2019年其没有使用原告的注册商标,与事实不符,本院对其辩称不予采纳。

综上,原告部分诉讼请求成立,部分应予以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三条、第五十七条第七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许昌许继昌龙电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的一百八十日之内停止使用第1286243号注册商标;二、被告许昌许继昌龙电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许继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12月31日前的损失14万元,此后按照14万元/年的标准赔偿原告损失直至被告实际停止使用第1286243号注册商标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许继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440元,由原告许继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5000元,被告许昌许继昌龙电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644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孙志强审 判 员  陈 晖人民陪审员  尹晓兵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洋执行催告通知书履行义务人:根据2016年9月25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你方应在生效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主动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

如果有财产拒不履行,你将承担如下法律责任:1、增加执行成本。

未在指定期间履行的,支付迟延履行金或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执行费用。

如实报告财产,否则罚款,拘留。

2、消费行为限制。

限制乘坐一等以上动车、高铁、飞机、入住星级宾馆、酒店、旅游度假、上夜总会、高尔夫球场、新建、扩建、装修房屋、出境。

3、经商立项限制。

限制设立金融类公司、社会组织、发行债券、股票、终止股权行权、从事不动产、国有资产交易、使用国有自然资源、获得政府补贴、政策支持、海关认证、从事药品、食品等行业及房地产、建筑企业资质、授信。

4、就业就学限制。

限制招录(聘)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担任国企高管、金融机构高管、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社会组织负责人、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5、评先受奖限制。

不得评为道德模范、获得慈善类奖项,已获得的予以撤销。

单位或其领导成员成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不得参评文明单位,已取得文明单位的撤销。

6、控制资金财产。

查封、扣押、冻结、划拨、变价、扣留、提取、拍卖、变卖可供执行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收入及财产。

7、追回债权抵债。

对你享有到期债权的第三人发履行到期债务通知,追讨你担保、与他人共有、第三人占有的财产。

8、拘传拘留罚款。

对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拘传,拒不履行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个人罚款十万以下,单位罚款五万以上一百万以下。

9、刑事自诉追究。

申请执行人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被执行人,在公安、检察机关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下,可以提起刑事自诉。

10、刑事责任承担。

有能力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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