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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凯杰美国公司与温州市顽美猫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江雪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浙03民初746号之一
案件名称斯凯杰美国公司与温州市顽美猫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江雪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斯凯杰美国公司;温州市顽美猫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江雪;黄少逊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浙03民初746号之一原告:斯凯杰美国公司(SKECHERSU.S.A,INC.II),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加利福尼亚州90266号曼哈顿比奇大街228号。

法定代表人:大卫.温伯格,首席财务官。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金华,浙江诺力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晓倩,浙江诺力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州市顽美猫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南汇街道上田村村民委员会五楼508室。

法定代表人:江雪,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江雪,女,1988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

被告:黄少逊,男,1988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

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润生,北京德恒(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富明,北京德恒(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斯凯杰美国公司与被告温州市顽美猫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江雪、黄少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6日立案。

原告斯凯杰美国公司于2019年12月2日以各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斯凯杰美国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斯凯杰美国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000元,减半收取3500元,由原告斯凯杰美国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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