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内22民初4号原告:邱茂庭(广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州市增城区。
法定代表人:吴思鑫,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波,内蒙古静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乌兰浩特市鹿角巷饮品店。
经营者:武小丽,女,汉族,1976年2月24日出生,蒙古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乌兰浩特市白音南路20号梧桐花园1栋4单元401号。
原告邱茂庭(广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乌兰浩特市鹿角巷饮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2日立案。
原告邱茂庭(广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3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邱茂庭(广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茂庭(广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邱茂庭(广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