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冀01知民初455号 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横琴镇彩虹路2号9栋1106房。
法定代表人:陈旭,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蕾,河北济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家庄雨格娱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市府路与四明北街交叉口83号。
法定代表人:李国安。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艳敏,石家庄市藁城兴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石家庄雨格娱乐服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蕾、被告石家庄雨格娱乐服务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艳敏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即立即销毁或清除相关侵权标识及装潢,删除相关网站及微信公众号中侵权文字、图片等内容;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10万元;
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告依法享有第11727497号“”、第11727503号“”注册商标专用权,注册有效期限为2014年4月14日至2024年4月13日,核定服务项目均为41类:文娱活动;
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
提供卡拉OK服务;
安排和组织音乐会等。
上述商标目前合法有效,并已形成了巨大的品牌价值和商业利益。
“纯K”是原告汇聚中国大陆及港澳台多家实力企业连续多年投入大量资金精心打造、开发、经营的全新概念KTV品牌。
“纯K”品牌从设备、到装修、到饮食、到酒水品质、到服务,每个细节都以行业的最高标准,追求尽善尽美的卓越品质,提供高品质娱乐享受,拥有良好的客户口碑,也获得越来越多的加盟商的认可,相继在深圳、东莞、上海、杭州、北京、成都开设门店数十家,为广大消费者所熟知,已成为卡拉OK服务行业中极具影响力和知名度的品牌。
经调查,被告经营的“雨格纯K”位于石家庄市藁城区繁华地段,该区地理位置优越,人流量大。
被告主要提供卡拉OK服务,与原告上述案涉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类别相同。
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在其提供卡拉OK服务的门店的店招、室内装潢、营业用品、广告宣传等处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的标识,以及在大众点评、美团网等网站发布的宣传内容中使用“纯K”文字及服务标识,侵犯了原告上述注册商标专用权。
另外被告在经营活动及广告宣传中突出使用“纯K”,极易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为其与原告存在许可使用、关联企业等特定联系,被告的行为违反了诚实守信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非法攀附和利用原告“纯K”商誉,以不正当的手段谋取高额利润,且侵权时间长,主观恶意明显,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给原告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及品牌价值、商誉损害。
故原告诉至贵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石家庄雨格娱乐服务有限公司辩称,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答辩人使用的“雨格纯K”标识与原告享有商标注册专用权的第11727503号“”、第11727497号“”号注册商标不构成相同也不是近似商标。
被告是以“雨格纯K”四字的形式在卡拉OK营业场所内使用,而不是以“纯K”两字独立使用。
本案被诉侵权标识“雨格纯K”与第11727503号“”、第11727497号“”注册商标比对,就文字组合看,被告标识由“雨格、纯K”组成,“纯K”字体的设计、倾斜度、位置排列与原告注册商标标识均有较大差异,因此被告使用“雨格纯K”标识与原告注册商标在视觉上不相同也不近似,不会使相关公众对商品和服务的来源与原告的注册商标产生混淆。
2.答辩人成立于2005年10月29日,“雨格纯”商标由答辩人2017年12月7日依法注册,服务项目为提供卡拉OK服务等,答辩人使用“雨格纯K”标识具有合法性。
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第11727503号“”、第11727497号“”、第8299448号“”、第11727494号“party”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均为广东市苏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均在注册有效期内,核定服务项目相同,即(第41类):教育;
安排和组织音乐会;
电影制作;
电视文娱节目;
作曲;
文娱活动;
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
电影剧本编写;
提供卡拉OK服务;
节目制作(截止)。
上述注册商标于2015年12月13日转让给珠海横琴新区合众联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017年5月10日商标注册人名义变更为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019年5月27日,福建尚圭律师事务所的委托代理人吴萍到福建省厦门市鹭江公证处称其受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处理权利人的知识产权保护公证事宜,为取证需要,福建尚圭律师事务所的委托代理人吴萍律师向福建省厦门市鹭江公证处申请对相关人员进入侵权商家咨询的行为进行证据公证。
2019年5月29日,福建省厦门市鹭江公证处公证员蔡某、工作人员陈羽恒以及权利人指派人员肖冠楠来到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在一家店名显示为“雨格纯K”的商店(营业执照名称:石家庄雨格娱乐服务有限公司),在公证员蔡某和工作人员陈羽恒的监督下,肖冠楠进入该商店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向商店人员咨询。
上述过程中,公证员蔡某与工作人员陈羽恒使用手机进行隐蔽拍摄,公证员蔡某和工作人员陈羽恒共拍摄照片14张。
福建省厦门市鹭江公证处针对上述取证情况出具(2019)厦鹭证内字第38511号公证书。
原告支付公证费700元整。
另查明,石家庄雨格娱乐服务有限公司2015年10月29日注册成立,经营范围为歌舞娱乐服务;
预包装食品批发、零售。
石家庄雨格娱乐服务有限公司是第21603112号“雨格纯”商标注册人,注册日期2017年12月7日,有效期至2027年12月6日,核准项目为第41类:提供卡拉OK服务;
现场表演;
提供高尔夫球实施;
健身俱乐部(健身和体能训练);
游戏厅服务;
电影放映;
音响设备出租;
娱乐服务;
职业再培训;
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截止)。
以上事实有商标证书、(2018)厦鹭证内字第33185、33186、33187号公证书、(2018)厦鹭证内字第33188、33189、33190号公证书、(2018)厦鹭证内字第33191、33192、33193号公证书、(2018)厦鹭证内字第33194、33195、33196号公证书、(2019)厦鹭证内字第38511号公证书、公证费发票、石家庄雨格娱乐服务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第21603112号商标注册证及本院庭审笔录等附卷为证。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本案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系第11727503号“”、第11727497号“”、第8299448号“”、第11727494号“party”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人,上述商标均在注册有效期限内,原告在核定的服务项目上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被告石家庄雨格娱乐服务有限公司经营KTV业务与原告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类别相同。
经比对,被告在其经营门店使用的“雨格纯K”的标识部分与原告第11727503号“”注册商标部分高度近似,属于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被告在相关网站及微信公众号上使用的“雨格纯K”文字内容亦侵犯了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
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赔偿数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侵权所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侵权人获得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商标许可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由于本案中原告的证据不能确定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和侵权人的违法所得,尤其是被告在美团、大众点评网上的营业额不能全部视为属于因侵权所得的利益。
因此,本院结合涉案商标的知名度、影响力、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及原告维权合理开支等,酌情判定被告石家庄雨格娱乐服务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50000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石家庄雨格娱乐服务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具体为立即销毁或清除相关侵权标识及装潢,删除相关网站及微信公众号中侵权文字、图片;
二、被告石家庄雨格娱乐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50000元; 三、驳回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150元,被告石家庄雨格娱乐服务有限公司负担11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