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民终159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洋河新区洋河镇中大街118号。
法定代表人:王耀,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燕、潘雯,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双沟酿酒厂,住所地江苏省泗洪县双沟镇东大街88号。
法定代表人:陈建好,该厂厂长。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普苏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东山街道万安西路168号世纪东山花园68幢103室。
法定代表人:吴世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佳丽,江苏斐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市鼓楼区百如家凤凰西街百货店,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凤凰西街196-1号。
经营者:白学军。
上诉人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双沟酿酒厂、江苏普苏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南京市鼓楼区百如家凤凰西街百货店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13民初5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经查,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一审提出了被控侵权商品“生态柔和(5A级)”酒盒的包装、装潢侵害其“绵柔蘇酒(绿苏)”特有的包装、装潢,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诉讼请求,但一审法院对此未作审理及判决。
本院认为,对于当事人在第一审程序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人民法院未作审理、判决的,如二审调解不成,则应发回重审。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13民初59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800元、江苏双沟酿酒厂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000元、江苏普苏酒业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3200元分别予以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