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4民初293号原告: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英都镇恒坂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吴小凤。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万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祁东县金利建材市场M栋8503室。
法定代表人:管巧玲原告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万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开庭前申请变更诉讼请求为“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包括合理费用在内的经济损失以及商誉损失共计人民币1万元”,其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