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民申119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江苏古城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沭城镇十字工业小区。
法定代表人:李明洲,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江苏御珍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泗阳县徐淮路118号。
法定代表人:王友利,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江苏古城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古城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江苏御珍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御珍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苏13民初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古城公司申请再审称:1、“芝麻香”在沭阳县××一直作为商标品牌为公众熟知,该地区并不出产“芝麻香”型白酒,一审以已生效的错误判决认定“芝麻香”系沭阳区域特色的一种白酒香型品种纯属虚构。
2、御珍公司住所地非区域,该公司在其生产销售的白酒上突出使用地名“沭阳”,容易引人误解,明显损害同业竞争者古城公司的合法正当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
3、“芝麻香”文字在该地区具有较高知名度和较强识别力,与古城公司的产品已形成固定联系。
被诉商标标识“沭陽芝麻香”与古城公司注册商标“沭扬芝麻香”相比较,“陽”字与“扬”文字读音相同,二者标识在整体上相近。
御珍公司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沭陽芝麻香”文字,足以使相关公众将其与古城公司的产品相混淆,至少容易认为产品来源有特定关系,其故意攀附古城公司注册商标商誉,侵害了古城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构成不正当竞争。
故请求对本案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古城公司的再审申请应予驳回。
首先,本院诸多生效判决,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驳回古城公司再审申请的裁定均认定,“芝麻香”作为一种香型的地方特色白酒品种,在沭阳由来已久,并为沭阳及周边地区众多白酒企业及相关消费者周知,多家白酒企业也延续使用至今。
这些白酒企业为“芝麻香”白酒的生产与销售,以及这种特色产品的开发付出了共同努力。
因此,“芝麻香”文字不能为沭阳境内任何一个经营者所垄断。
涉案白酒上使用“沭陽芝麻香”文字并未攀附和利用古城公司注册商标的商业信誉,未侵害古城公司的商标专用权。
其次,古城公司主张御珍公司住所地非区域,该公司在其生产销售的白酒上突出使用地名“沭阳”,容易引人误解,明显损害同业竞争者古城公司的合法正当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
但古城公司在一审中并未就此提出不正当竞争的主张。
即便如此,在沭阳及周边地区对“芝麻香”作为沭阳白酒的一种香型早已熟知的情况下,御珍公司使用该标识也无不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古城公司的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