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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武威睿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最高法知民终847号
案件名称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武威睿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武威睿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知民终84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华荣路496号德泰工业区2号厂房3层,6号厂房一至四层。

法定代表人:刘向东,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伟华,北京升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以新,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威睿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北大街26号。

法定代表人:赵军元,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武威睿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11日作出的(2019)甘01知民初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9年11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其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在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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