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闽0203民初3601号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1号12层A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0793514271。
法定代表人:韩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计欣,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5090037252C。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其阳,福建瀛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晖,福建瀛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8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缘缘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洪 滢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