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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盛乐经济园区宝岛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内01民初1160号
案件名称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盛乐经济园区宝岛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盛乐经济园区宝岛眼镜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内01民初1160号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陈文錧,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波,内蒙古静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盛乐经济园区宝岛眼镜店,经营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盛乐经济园区师大西门路北。

经营者:史国君,男,1977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和林格尔县城关镇呼清路东115号。

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被告盛乐经济园区宝岛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8日立案。

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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