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7民初1023号原告:广东乐华家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佛山市三水区南山漫江工业园南区3号。
法定代表人:谢岳荣,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逆,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斌,公司员工。
被告:潍城区豪德韩鹏建材经销处,经营场所山东省潍坊市豪德光彩贸易广场B-4-1-2南区3-35号。
经营者:韩文莲。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乐华家居有限责任公司公司与被告潍城区豪德韩鹏建材经销处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2月20日以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已和解,原告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乐华家居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广东乐华家居有限责任公司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