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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平衡运动鞋公司、广州新百伦领跑鞋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粤民申4941号
案件名称新平衡运动鞋公司、广州新百伦领跑鞋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审判监督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3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新平衡运动鞋公司;广州新百伦领跑鞋业有限公司;广州蓝鱼鞋业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民申494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新平衡运动鞋公司(NewBALANCEATHLETICSHOE,INC.),住所地:美国马萨诸塞州波士顿格氏次街20号(20GuestSt.Boston,Ma)。

法定代表人:丹尼尔.麦肯尼(DanielJ.McKinnon)。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思思,北京市万慧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贤媛,北京市万慧达(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广州新百伦领跑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广园西路121号安华美博城主楼A座第二层第209C号。

法定代表人:曾德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琳,北京市隆安(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文峰,北京市隆安(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广州蓝鱼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广园西路121号安华美博城主楼A座5层505A铺。

法定代表人:曾德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琳,北京市隆安(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文峰,北京市隆安(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新平衡运动鞋公司(以下简称新平衡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广州新百伦领跑鞋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百伦公司)、广州蓝鱼鞋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鱼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7)粤73民终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新平衡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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