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民申494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新平衡运动鞋公司(NewBALANCEATHLETICSHOE,INC.),住所地:美国马萨诸塞州波士顿格氏次街20号(20GuestSt.Boston,Ma)。
法定代表人:丹尼尔.麦肯尼(DanielJ.McKinnon)。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思思,北京市万慧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贤媛,北京市万慧达(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广州新百伦领跑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广园西路121号安华美博城主楼A座第二层第209C号。
法定代表人:曾德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琳,北京市隆安(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文峰,北京市隆安(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广州蓝鱼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广园西路121号安华美博城主楼A座5层505A铺。
法定代表人:曾德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琳,北京市隆安(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文峰,北京市隆安(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新平衡运动鞋公司(以下简称新平衡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广州新百伦领跑鞋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百伦公司)、广州蓝鱼鞋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鱼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7)粤73民终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新平衡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