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豫02知民初186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地:香港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公司编号:1996555。
法定代表人:郑波,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承祥,山东博睿(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洋,河南轩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特别授权。
被告:开封市祥符区城关镇爱客来超市。
住所地开封市祥符区城关镇县府西街西段。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212MA41JLM220。
经营者:段小垒。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开封市祥符区城关镇爱客来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11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洋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开封市祥符区城关镇爱客来超市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害原告的第13782135号商标权商品的行为;
2、并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被告侵权行为所产生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0000元;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PaulFrank(大嘴猴)是和CalvinKlein齐名的国际知名品牌,本品牌持有人为美国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PAULFRANKINDUSTRIES,LLC)。
以色彩缤纷、年轻、可爱、时尚感吸引无数狂热粉丝,成为一个全球化的流行潮牌,大嘴猴“Julius”的卡通造型已出现在服饰、鞋、童鞋、内衣、泳装、睡衣、家俱、腕表、太阳镜、童装、儿童卡通书和儿童自行车等各种系列产品上。
PaulFrank(大嘴猴)的商品也已在美国、加拿大、欧洲、中东、澳大利亚、香港、台湾、韩国、日本、马来西亚、新加坡、泰国、中国大陆等各地销售,(全世界超过2000家店铺),商品成功植入了各种热播的影视作品,成为众多明星的宠儿,在世界各地大受欢迎。
为了更好地保护相关的知识产权,Paulfrank公司一直非常重视品牌的维护和推广,于1995年12月创作完成了大嘴猴“Julius”卡通形象的美术作品,后又在其生产销售的第20、21、22、24、25等群组产品上注册了第13782135、1469453、10065565、15867862、10065566、10065954、10065953等众多商标,经过该公司的积极努力,目前已形成完整的知识产权体系。
为了更好地开拓中国市场,2015年1月1日,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PaulFrankIndustriesLLC)将PaulFrank(大嘴猴)品牌在中国大陆、香港、澳门的相关权益独占许可给授予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责在上述市场内维护品牌形象、进行市场推广、并负责品牌的维权事宜,并授予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有权将其所获权利转授权给第三方,授权有限期至2030年2月28日。
随着原告商品信誉及品牌知名度的节节提升,生产、销售侵犯原告注册商标商品的现象层出不穷。
原告经调查,发现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其经营的场所内销售的毛巾,涉嫌侵犯原告上述13782135号商标独占许可使用权,给原告造成较大经济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依法起诉,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开封市祥符区城关镇爱客来超市未答辩。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以下三组证据:第一组证据:1、(2018)鲁莱西证经字第62号公证书,来源于山东省莱西市公证处,证明涉案商标权利人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在营状态和基本情况。
2、(2018)鲁莱西证经字第63号公证书,来源于山东省莱西市公证处,证明涉案商标权利人法定代表人的基本情况。
3、(2017)沪闵证经字第983号公证书,来源于上海市闵行公证处,是对涉案商标权利人授权原告维权的授权委托书的公证,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合法有效,涉案商标权利人已经将在中国大陆地区他人侵犯涉案商标专用权的维权授权给原告,原告有权将相关权利转委托。
4、(2018)锡江证经内字第371号公证书,来源于江苏省无锡市江南公证处,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
原告已经取得了涉案商标权利人的在中国大陆独占许可使用商标权,原告并有权将该权利授权给第三方。
5、(2017)锡梁证经内字第4958号公证书,来源于无锡市梁溪公证处,证明原告将相关的取证权利委托给了无锡博睿思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6、(2018)锡江证经内字第1659、1631号公证书,来源于无锡市江南公证处,证明原告的登记情况,将相关起诉等权利委托给了张洁律师、俞文滨律师和江苏崇宁律师事务所,受委托人有权代理原告在国内提起诉讼,并有权将相关权利进行转委托。
第二组证据:(2018)莱西证经字第45号公证书,来源于山东省莱西公证处,是对第13782135号商标注册证的公证,证明涉案商标注册情况,涉案商标核准使用商品类别(第24类),注册人是: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注册有效期至:2026年6月27日。
第三组证据:(2018)鲁潍坊奎文证民字第2406号公证书及封存的侵权实物,来源于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公证处,证明被告未经原告许可销售侵犯原告商标专用权的侵权商品的事实。
第四组证据:维权服务费的发票等,证明原告为制止被告侵权行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本院查明以下事实:Paulfrank公司于1995年12月创作完成了大嘴猴“Julius”卡通形象的美术作品,后又在其生产销售的第24类群组产品上注册了第13782135号商标,注册日期为2016年6月28日,有效期至2026年6月27日。
2015年1月1日,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PaulFrankIndustriesLLC)将PaulFrank(大嘴猴)品牌在中国大陆、香港、澳门的相关权益独占许可给授予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责在上述市场内维护品牌形象、进行市场推广、并负责品牌的维权事宜,并授予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有权将其所获权利转授权给第三方,授权有限期至2030年2月28日。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委托江苏崇宁律师事务所、以及该律师事务所张洁律师、俞文滨律师代为签署民事诉状并提起诉讼;
代为提出上诉、再审、反诉和追加案件当事人,并参加所有上述诉讼程序和在相关诉讼文书上签名;
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
代为撰写、提交、修改诉状、答辩状或其他有关文书并在相关诉讼文书上签名;
代为进行和解、调解,并签署和解、调解协议;
代为收取和解、调解款项;
代为签收所有诉讼法律文书;
提供银行账号等等与诉讼有关的其他权利,委托期限自2018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2018年7月6日,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姜福涛同公证处公证员徐某、公证处工作人员宿金勇来到河南省开封市县府西街与开祥路交叉口附近的“爱客来生活超市”,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姜福涛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现场购买了毛巾一条,姜福涛使用现金付款后取得机打小票(有“爱客来生活超市”字样)一张。
公证人员徐某对购买场所进行了拍照,共拍得照片一张。
公证人员看到店内营业执照有“开封市祥符区城关镇爱客来超市”字样。
购买结束后,公证人员将所购毛巾、机打小票进行了拍照,对毛巾进行了封存,并对封存后的毛巾进行拍照,共拍的照片三张。
另查明,被告开封市祥符区城关镇爱客来超市为个体工商户,于2012年11月21日注册成立,经营者段小垒,经营范围为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乳粉)、日用品、小百货、批发零售。
本院认为,关于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讼主体资格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独占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中,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商标独占许可使用合同》,取得了涉案商标独占许可权,故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有权以自己名义对侵害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商标权的行为提起诉讼。
关于侵权责任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被告销售侵犯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PaulFrankIndustriesLLC)和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所持有商标权的产品,该产品上所显示的商标与原告所持有的商标一致,上述事实有公证书、实物毛巾及其他证据为证,可以确认被告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商标专用权、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关于赔偿数额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本案中,被告销售侵犯原告商标权商品,在消费者心中的消极影响很大,对正品企业造成的经济损失会更大。
因此,赔偿数额应充分考虑这些因素。
本案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原告因被告的侵权行为所受到的损失以及被告因侵权行为所获利益,故本院对本案的赔偿数额依法予以酌定。
被告经本院多次通知,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且态度恶劣,根据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PaulFrankIndustriesLLC)“大嘴猴”注册商标的知名度,被告所处地域市场情况、经营规模、侵权情节、行为性质及后果、原告维权实际费用等具体情况,酌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8000元。
原告诉讼请求超出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四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开封市祥符区城关镇爱客来超市立即停止销售侵害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所持有的第13782135号大嘴猴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二、被告开封市祥符区城关镇爱客来超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8000元;
三、驳回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开封市祥符区城关镇爱客来超市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