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2知民初147号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石油分公司。
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正光路16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191784751。
法定代表人:焦德才。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俊,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光磊,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特别授权。
被告:尉氏县大桥加油点。
住所地:尉氏县。
注册号:41022361704404。
经营者:宋天顺。
被告:宋天顺系尉氏县大桥加油点经营者。
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石油分公司与被告尉氏县大桥加油点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5日立案后,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石油分公司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尉氏县大桥加油点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石油分公司于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石油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石油分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