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2知民初185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GrandUnionInternationalTradingLimited)。
住所地:香港九龙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公司编号:1996555。
法定代表人:郑波,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承祥,山东博睿(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特别授权。
被告:大商集团河南超市连锁发展有限公司开封开元店。
住所开封市开发区晋安路以北(金明大道与晋安路交叉口西北角)。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053389451F。
负责人:王晓萍。
被告:大商集团河南超市连锁发展有限公司。
住所郑州市二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35664821336。
负责人:王晓萍。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大商集团河南超市连锁发展有限公司开封开元店、大商集团河南超市连锁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2日立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