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7民初14882号原告:广西东呈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壮锦大道39号B-3栋1401号房。
法定代表人:程新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美娟,北京市尚衡(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斌,北京市尚衡(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龙岗区城市旺快捷酒店,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个体经营经营者:叶金钟,男,汉族,1964年12月10日生,住址:湖北省洪湖市龙口镇粮州村二组22,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昭,广东金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西东呈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龙岗区城市旺快捷酒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3日立案。
原告诉请判令被告:1、停止侵犯原告第7815546号、第12878351号、第10192161号、第12878288号商标专用权,销毁或拆除所有标识与前述商标标识近似的招牌、广告等;
2、停止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规范使用个体工商户字号,删除或更改发布在第三平台的网页及广告,拆除或更改酒店标识;
3、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万元;
4、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律师费10000元、公证费800元);
5、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将第3、4项诉讼金额合并变更为人民币15000元。
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
二、;
三、原告自愿放弃其他的诉讼请求;
四、诉讼费由原告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