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沪03执恢8号之四申请执行人:南京光威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周庆梦,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浦海腾,该公司经理助理。
委托代理人:陆珍,该公司行政。
被执行人:浙江煜腾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
法定代表人:姚卫国。
委托代理人:干惠利,该公司财务。
本院在执行南京光威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浙江煜腾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中,现因双方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对被执行人财产的冻结。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浙江煜腾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70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叶 平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日法官助理 庞曦阳书 记 员 周婷婷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